民法将网络恶搞定性为侵权的必要性

西安培华学院文法论丛2009年3月,第二辑,Mar.2009,No.2民法将网络恶搞定性为侵权的必要性袁小毅*(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125)摘要:“恶搞”已成为网民中间一句时尚的话语,成为网络活动中一种时髦的行为。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夜宴”,再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恶搞”在不断升级,从涉及面到影响面,今日之"恶搞"完全不能与昨日之"恶搞"同日而语。对于“网络恶搞”行为有必要作法律的认定。关键词:“网络恶搞”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甘肃兰州一名语文教师的儿子这样描述牛郎织女的故事:牛郎因为没钱买房,王母娘娘不让他和织女结婚;他一气之下下海经商,后赚得百万资产,买了一辆鹊桥牌轿车去接织女。如此“恶搞”令人瞠目结舌。“恶搞”已成为网民中间一句时尚的话语,成为网络活动中一种时髦的行为。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夜宴”,再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恶搞”在不断升级,从涉及面到影响面,今日之"恶搞"完全不能于昨日之"恶搞"同日而语。如果说过去的“恶搞”是“小儿课”,则今日的"恶搞"已成为“参天树”,恶搞已由个人行为变成了网民的群体行为,如何对待这种蜂涌而至的"恶搞"大潮,是互联网市场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网络恶搞的界定恶搞一词中的“恶”显然有“恶作剧”的意思,“搞”则有“搞笑”之意。网络恶搞是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著名的人、事物、事件或作品,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一些恶作剧。网络恶搞的类型1.图片类网络恶搞2.影视类网络恶搞3.文字类网络恶搞4.音乐类网络恶搞5.游戏类网络恶搞从汉语语言的角度来说,“网络恶搞”是一个近年来的新词,同时也是一个外来词.经查,“网络恶搞”中的“恶搞”(Kuso)一词最初由日本传入,早期存在于日本游戏界.目前所谓的“恶搞”主要存在于网络,所以又被称为“网络恶搞”。在现今的汉语词典没有对“网络恶搞”下定义。据“光明网”对“网络恶搞”进行的语义理解:网络恶搞是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等方式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完全以颠覆、滑稽、莫名其*作者简介:袁小毅(1975—),女,陕西西安人,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教师,讲师职称。1妙的表达,来解构所谓“正常”,是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思潮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民法意义上“网络恶搞”行为是指相对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搜自对其他公民、法人已有或即将取得的权利的基础上加入创作者个人意志所组成的相关作品、言论与公开或在网络发表能够为大众所知悉的信息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而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权利行为.由此,我们认为“网络恶搞分行为应当包括以下四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侵权人所实施的“网络恶搞”行为的目的是不确定的.“网络恶搞”分恶意和善意的目的两种。所谓出于恶意的目的,指侵权人是为了侵犯权利人的妇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目的,采耶诽谤、侮辱等不法手段来损坏权利人的利益或满足侵杠人的不法利益或达到其所预见的不良后果。所谓出于意的目的,指侵权人基于监督权、言论自由权、告示智权利,采取公告、发布、发表等手段来达到申明个人双点、发布公告公示、维护权利等的目的,这种目的是善意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产生权利滥用的不良后果。无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的目的,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过错。第二层含义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网络恶搞”行为是未经过权利人授权。权利人授权包含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指权利人将授权的意思以明示的手段告知相对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默示指权利人将授权的意思以默示的手段告知相对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其方式可以是使相对人理解权利人意思的默示。而侵权人所实施的“网络恶搞”行为既没有得到相对人的明示也没有得到相对人的默示,而采取一定的行为如通过网络言论或网络图片等手段,最终产生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的后果。第三层含义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网络恶搞”行为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这决定了“网络恶搞”行为的实施是通过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并以电子信息为载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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