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录问题

小议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录问题摘要:公共场所偷拍偷录本是新闻界争论的旧有话题,但是网络时代的发展,使得公众场所的偷拍偷录更加泛滥,主体不再局限为新闻记者,网络时代公众场所偷拍偷拍显示出新的特点,也威胁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键词:偷拍偷录隐私权网络一、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传统问题所谓偷拍偷录,就是不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而自由地拍摄录音,在估计当事人不会许可的情况下则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摄录。由于拍摄、录音是把人们的形象、声音“下载”到媒体上并且予以公开传播,势必会涉及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1]而街拍,广义理解就是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这一问题要更加复杂。这一问题早已有之,却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表现出更严峻的形势。在新闻界,偷拍偷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问题,实质是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这是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平衡的新闻伦理与法律问题。众所周知,在私人场合偷拍偷录是被绝对禁止的。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未在立法上肯定隐私权的地位,但对私人场合也是给予了充分的权利与保证。人们普遍认为,将偷拍偷录的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选择。因为被采访者出现在公共场所,表明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的行为举止持默许态度。记者的偷拍不过是化身为公众的眼睛,替公众“看”到了。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很多人面对镜头的行为表现与平时相差甚远。人们总是希望在镜头前展示自己最好的形象。偷拍偷录到的画面经常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被采访者的本意。[2]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人在公众场所公开发表言论时,不论他是公众人物还是草根阶层,这时候无论是记者还是普通人忠实记录当时的场景都是合情合理的,毕竟主动公开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默许了人们对其公开信息和行为的传播。而对于公开场合的私人活动是否可以偷拍偷录呢?一个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问题。一位美国检察官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在一个会议厅内两个人正在交谈。此时是明拍还是偷拍都不是问题。因为两人共同出现在公共场所,可以推断其不忌讳社会知晓二人的交往。但此时偷录就有问题了,因为二人一对一地谈话,表明他们的交谈是私人性质的,不论是什么内容,偷录下来,播放出去,都构成对二人隐私权的侵害。[3]可见,公共场合的私人交往、私人活动理应受到保护,涉及新闻事件的除外。经过多年讨论,一些传统媒体领域的偷拍偷录问题基本上已在学界和业内形成了共识。二、网络时代草根阶层的偷拍偷录网络时代提供了足够的意见表达平台,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第一发布者。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大批民间DV爱好者出现,手机与照相机的普及,几乎人人都能成为一个拍客,随时随地拍下生活中的场景,拍遍生活中的新鲜事儿、要紧事儿。网络无疑又为这些拍客提供了最好的展示平台,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得意之作”上传,传上微博,贴至博客,上传到视频网站。这样的现实就很可能带来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与践踏。如果说几年前关于偷拍偷录的大讨论主要是针对新闻记者而言的,那么如今的偷拍偷录呈现出新特点,对它的思考与研究是针对我们每个人而言的。既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发布者,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隐私的侵权者。如河南电视台的DV观察栏目,栏目的节目内容全部来自河南各地的DV爱好者,报道对象多是农民工、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一定程度上给草根阶层提供了在电视媒体上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是其不能回避的这里面涉及到隐私权与肖像权的双重权利。由于DV拍摄者投稿到电视台,并获取一定的稿费酬劳,可以看成具有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又是未经他人许可的拍摄,那么就具备了对肖像权侵犯的构成要件。三、网络时代偷拍偷录新特点与传统意义上新闻记者的偷拍偷录相比,网络时代的偷拍偷录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有着其自身特点。1、主体非专业性、内部差异大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使得各种具有摄影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手机、数码照相机、DV等等给人们的偷拍偷录提供了物质基础,偷拍偷录的主体突破了原有的职业局限,偷拍偷录也不再是只有记者才能做到的事情。偷拍偷录主体的扩大就等于隐私权的潜在侵犯主体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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