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过程中双方财产应如何划分

如今,未婚男女同居已经不是新鲜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称呼,同居可以不再受人非议,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长达数十年,一起工作和生活,俨然夫妻。然而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在财产分割方式上明显不同,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因财产分割不均而打官司的事儿也并不鲜见。案例一:1998年,舒某和尹某在各自离异后相识并相恋,两年后,舒某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一个个体经营部,从事纸张买卖。二人开始在一起生活和经营,尹某负责接货、送货、联系客户舒某负责内部的经营管理,二人的生意越过越红火。2012年5月,尹某从经营部账户上取了20万元,后双方因为此款项发生矛盾,舒某要求返还,尹某拒绝,舒某报警,警察对尹某涉嫌盗窃罪进行了调查,检察院最终撤回了对尹某的控诉。后舒某将尹某起诉到法院,以尹某是其经营部雇员,擅自取走20万元不还为由,要求尹某返还。尹某称,二人共同生活经营了十几年,已经是事实夫妻。经法院审理查明,尹某认可从经营部取走了20万元,尹某虽辩称该经营部为二人共同经营,20万元应该为二人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将钱返还给舒某,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尹某返还舒某20万元。案例二:2002年夏天,文某与朱某因工作关系相识,二人对基督教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来往之间就谈起了恋爱,逐渐开始一起生活。在前期二人关系非常好,2008年12月,朱某购买了一套35平方米左右的房产,房屋装修好以后,二人又陆续购置了一些生活用品,期间二人通过邮件记录了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个共同生活的协议,但此后,朱某又有了外遇,开始对文某冷眼相对,二人发生矛盾,在协商分割财产未果后,文某将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以及物品共计120万元的共有财产。朱某称双方并不构成同居关系,该购买的房屋是自己的积蓄和向姐姐借20万元后购买,拥有独立所有权,不同意分割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双方邮件和生活协议,可以证明二人的同居关系。虽朱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交纳了房屋案款,取得了房产证,但双方签订的生活协议中约定:“对于双方共同的祈祷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一切与房子有关的事情均有双方共同商量决定,并约定双方共同装修该房屋。”虽朱某不认可该协议中的“祈祷空间”是自己购买的房屋,但根据该协议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房屋仅有35平方米的状况,可以确定“祈祷空间”指的就是该房屋。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的价值中减去买房时借款20万元后,其余款项的双方各分得50万元。律云律师观点:因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规定,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一般认为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自己所有,共同收入所得才归双方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自己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以上舒某开办的个体经营部的收入应该归其个人所有,而朱某的房产虽为个人购买,但与文某在协议中约定为共同财产,应该为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以上两个案件的出现都是因为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后,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有财产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划分,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平分,舒某和朱某对房产没有约定份额,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分,但考虑到购房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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