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xx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日期,2016年2月6日。施行日期,2016年3月1日。发布单位,国务院。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新公司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条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四。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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