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金解读侵BAX权责任法BAX中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

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解读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驾驶机动车因过失撞死乙,乙有一女丙五岁,事故发生后甲主动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乙之妻丁主张,丈夫之死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夜夜失眠,向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以女儿只有五岁为由,以女儿之法定监护人名义要求甲承担丙的抚养费至其成年,问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二:张三与李四因所承包的耕地地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张三年富力强,力大如牛,李四年迈体弱。发生纠纷后,张三狠狠的推了李四一下,致李四摔倒在地,头部摔到了作为地界的砖头上面,经医疗后鉴定达到了二级残疾。李四儿子李甲以父亲名义将张三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问李四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两案的处理,如果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处理较为困难,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并请求的情形究竟如何处理。论者以为,对两案处理的关键是弄清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究竟是什么关系,只有首先弄明白了“两金”的性质,然后判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什么关系,进而才能正确的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二、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著名学者对“两金”的性质见解不一,看法迥异,主要分为两种学说:“慰抚金说”与“财产损失赔偿说”。1、“慰抚金说”1民法学界当红学者梁慧星教授为此说最有力的代表,梁教授主张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属于慰抚金性质,其理由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本解释把“两金”定性为慰抚金,规定其为慰抚金的两种形式,由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即“两金”本身即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不得并用。持此看法的还有北京大学的王成,“一个人死亡后,给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笔钱,目的就是要给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安抚,抚慰他们因为丧失亲人造成的精神痛苦”。2、“财产损失赔偿说”此说为著名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所力推,溪晓明亦持此种看法。此说渊源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从该条可以推定:本条把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各项财产损失。张新宝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为一类单独的赔偿项目,其与死亡赔偿金是并存的关系”。2奚晓明认为:残疾赔偿金性质为财产赔偿,其理由为国家赔偿法第32条与第34条第2款,并认为:“这是国家立法首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做出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论者以为,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两金”的性质,只是规定了“两金”的计算标准而已,从此计算标准是不能得出残疾赔偿金性质为财产赔偿的结论的。奚晓明还认为死亡赔偿金也属于财产赔偿,认为其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综上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来看,两种学说的争议源于对不同的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的解读,或者说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的前后不一致造成了两种学说的争鸣。两种学说究竟哪个更为合理呢?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后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而制定,两者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同等位阶的法律,按照“同等位阶的法律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两金”的性质解读应该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据,以此看来,“财产损失赔偿说”似乎更为合理。但是笔者却不赞同此种观点,论者以为“两金”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理由如下(1)《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两金”有明确定性:“两金”属于精神慰抚金的两种方式,而“财产损失赔偿说”把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失,此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把“两金”解释为财产损失明显不合理,残疾与死亡显然不是财产的损失,如果把“两金”解释为对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那么在受害人残疾后收入并没有减少如系退休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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