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法与我国食品法的比较研究

国外食品法与我国食品法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从发展进程、现行法规和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着手,对国外食品法与我国食品法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从历史出发,研究了国外与中国食品方面立法的进程,并分析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其次,以两部主要法律为蓝本,分析了美国与中国现行食品法的侧重点;最后,通过分析当前形势和现行法规,得出了未来外国与中国在食品立法方面的重心所在。关键字:食品法;中外对比;立法进程1.引言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古今中外,人们对于食品的关注度一直很高。食品法作为食品行业的一个标杆,自然也成了大家讨论研究的对象。本文针对中国和外国(主要是美国)的食品法的发展历程,现行法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做了一个比较研究,希望能作为想要了解食品法相关知识的人一个入门参考。2.对比研究2.1中外食品法发展历程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1202年,英国第一个食品法──《面包法》颁布,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美国联邦政府对药品的管理最早始于1820年。当时,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制定《美国药典》——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法典。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这段时期,英美等国在食品方面颁布的法律都还很单一,而且涉及面还很窄:主要是化学、药品。从美国成立到第一部关于食品方面的法律通过,一共是37年。而进入19世纪下半叶后,英美等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所涉及的方面也增加了,同时还成立专门机构。说明了当时食品问题越来越受到执政党的关注,民众对于食品规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进入20世纪后,美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宽广。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当天,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这类法律适时出台,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按《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此后,美国与时俱进,继续拓展食品方面立法的宽度,并且针对新的问题,不断提出新的法案。1944年,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的抗生素。1983年,此种控制已无必要,该法案被废除。此后,《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相对于外国,中国因为其特定的历史原因,所以在食品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在初期的发展也相对较为缓慢。1958年1月中央人民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与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的报告》一文正式提出了“卫生监管制度”,文中明确提出了“重点推行卫生监督调度”。1958年我国又实施了放射卫生监督等等,基本形成了各级政府卫生机关领导下的,分别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此阶段的食品安全政策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大都规定明确,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一时期,立法的重点也放在了食品安全上,这也使得我国的食品法总是和安全挂钩。1966年-1976年间是新中国历史上比较艰难的岁月,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也没能逃过这一浩劫。因此,这段时间的食品卫生立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检疫防疫工作也几乎全面停顿,几乎没有任何进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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