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知识产权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知罚字第XX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电话地址认定的违法事实:经查实,被处罚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内,消除尚未售出上述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2、限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内,销毁产品。□3、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4、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5、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6、处元人民币罚款。处罚决定中有罚款的,除当场收缴情形外,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代收罚款网点(当事人可选择开户的或就近的网点缴纳罚款,此罚款决定书背面附有代收罚款银行网点名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知识产权局(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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