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珍英、黄伟菊与被告黄伟区等人、第三人黄翠怡等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刘珍英、黄伟菊与被告黄伟区、张美颜、黄宝怡、第三人黄翠怡、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法艺花园】wwllgarden/thread-548090-1-1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覃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刘珍英,女。原告黄伟菊,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芳,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桂亮。被告黄伟区,男。被告张美颜,女。被告黄宝怡,女。法定代理人黄伟区、张美颜。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宏勇,男。第三人黄翠怡,女。法定代理人黄伟区、张美颜。第三人黄子连,女。第三人黄伟连,女。第三人黄伟梅,女。原告刘珍英、黄伟菊与被告黄伟区、张美颜、黄宝怡、第三人黄翠怡、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家响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黄翠怡、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日追加黄翠怡、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作为本案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4月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连家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务光、人民陪审员蔡坚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银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珍英、黄伟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芳、黄桂亮,被告黄伟区、张美颜、黄宝怡及第三人黄翠怡、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珍英、黄伟菊诉称,两原告是母女关系,原告刘珍英与被告黄伟区是继母子关系。2001年2月28日,原告刘珍英与黄子棠(被告黄伟区父亲)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夫妻感情很好。黄子棠于2003年1月21日将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伟菊、黄伟芳户口由东龙镇转入石卡镇,重组新家庭。2011年2月,黄子棠患病住院,原告刘珍英承担全部医疗费并独自护理,2011年3月12日黄子棠去世。原告没有改嫁。2012年初,覃塘区政府全部征收原、被告家庭户的土地作为工业用地,每亩补偿50700元(补偿款35700元/亩奖励金15000元/亩),所在集体没有提成补偿款,全部发给农户。首期征收6.103亩土地的补偿款309422.1元已由政府财政部门向被告黄伟区发放。被告私自领取了首期补偿款,拒绝向原告支付应得份额。第二期征收6.654亩的土地补偿款286657.8元以被告黄伟区的名义存于石卡镇财政所,尚未发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确认原告占有原、被告家庭户被征服征收11.757亩土地补偿款596079.9元的五分之二份额,即原告占有4.7028亩土地补偿款共238431.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伟区、张美颜、黄宝怡辩称,1、原告与被告属于不同的家庭户。本案不存在家庭户的征收款分割问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被征土地补偿款目前已经领取的大概是30万元,不是原告所称的59万元,另外的原告主张的第二期征收6.654亩的土地补偿款286657.8元以被告黄伟区的名义存于石卡镇财政所不是事实,原告方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3、原告在起诉状主张,第二轮承包时黄子芳、黄伟莲、黄伟梅三人没有占有份额,不符合事实。在1998年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延长第一轮承包的期限,所以黄子芳、黄伟莲、黄伟梅三人的份额还是存在的,相反原告本人并没有取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4、黄翠怡是黄伟区的女儿,黄翠怡应占有份额,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婚后虽然已将户口迁出,但在新居住地均没有取得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997年至1999年政府延长承包土地30年期限时,没有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至今仍然保留黄子芳、黄伟莲、黄伟梅承包土地的份额,因此,本案土地补偿款应当确认黄子芳、黄伟莲、黄伟梅、黄翠怡为黄子棠承包户补偿款的共有人,黄子芳、黄伟莲、黄伟梅、黄翠怡各占七份之一份额。第三人黄翠怡、黄子连、黄伟连、黄伟梅述称的意见与被告意见一致。原告刘珍英、黄伟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结婚证,证实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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