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中的事实认定

论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摘要:本文通过对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分析,从裁判者的角度,研究裁判事实形成的形成基础和思维过程,探索出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方法。关键词:事实认定;法律事实;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94-01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在诉讼中应如何认定呢?由于事实认定的过程是裁判者根据诉讼中所获取的有限信息,对已成为历史的纠纷事实进行再现并予以法律评价的过程,它涉及到人的认知能力的历史局限性、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裁判者的心证过程、社会对法律的价值期待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使得对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非常困难。庞德也曾经说过:“事实认定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的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错误的困难过程。”一、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诉讼程序连接了两种事实: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证据证明的事实。“事实本身是一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内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的则是‘演绎’的法律技术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很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思维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从生活事实到法律案件事实的形成,需要经过法官一个职业化的专业思维判断过程。既然是“事实”,就要保证其客观性,保证客观性的手段就是“证据”。二、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一)一般社会经验“每一起案件都涉及成百上千次使用无证据事实的情形。司法程序不可能像笛卡尔那样在‘我思故我在’的基础上创造世界一样从零开始来解释每一起案件。对这些品目不可能提出证据,事实上也没有人要求这么做。作为经验法则,其正确性取决于:相应的经验继续存在。(二)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普遍共识点成为法律惯例,这些惯例便是由他们的习惯和偏好所组成的。在裁判事实形成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经验是不需要再加以说明和论证的,直接成为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三)个体直觉和经验只要我们肯定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存在“理解的先行结构”的话,那么这个“先行结构中”就不仅仅有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还有裁判者个体的直觉和经验。三、裁判者依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的思维过程裁判者对于依据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是基于当事双方证明和反驳的过程,依据证据法和程序法对事实进行的理性裁量。首先,裁判者要对证据进行评价。一项证据材料,即使对裁判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规则的过滤,将不具有任何裁判上的意义,即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依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据合法性特征为衡量标准。证据证明力评价是考察证明力的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征。其次,裁判者依据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事实的认定包括个别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事实的整体认定。美国证据学家威格摩尔教授将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方式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提交该事实本身。在这种方式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直接呈现于裁判者感官面前,其存在与否根本无需思维推理,而只需要感官上的观望。二是提交一个独立的事实,以推理的方式说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就事实的整体认定而言,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它不可能以“眼见为真”的方式进行,因此,裁判者只能对各个证据之间及证据体系之间的一致和矛盾进行分析,依赖推理的方式认定事实。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裁判者心证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裁判者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首先假定其不存在,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直到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质与量使裁判者确信其存在为止,方可做出该事实存在的判断。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是以证明落空为前提的,证明责任的设制体现了一种“惯性原理”的法律功能,它使法官的判决有了法律依据。正如波斯纳指出:“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通过证明责任作为一种对所缺乏的知识的代位者就避开了这种耻辱。”综上所述,司法裁判中法律事实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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