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归白领遭恶意“试用”

当海归白领遭恶意“试用”临近新年,城市处处洋溢着节日的气氛,但李先生却无论如何也高兴不起来。一腔怒火的小李在与自己的老板大吵一架之后,忿忿地摔门而去。原来,今年28岁有着海外留学经历的小李,所学是一门高端技术专业,2008年初学成“海归”,并与国内一家高科技发展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月薪7000元,“转正”后的薪资为每月10000元。初归国内的小李对国内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一心只想“学为所用”,也没有考虑其他,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小李是一个典型的“技术人”,平时寡言少语,但工作起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不问旁事。加之,所学专业目前为国内“独门秘技”,所以在四个月的试用期里,出色地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专项任务,其业绩是有目共睹的。按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正当小李向公司询问“转正”事宜时,却被对方告知,之前的“试用期”是“公司试用期”,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新员工在“公司试用期”之后还要有为期三个月的“部门内部试用期”,如果期末没通过部门内部的“综合素质考察”的,将被立即解聘,结算工资按试用期标准。正当小李对此大惑不解时,公司的人力主管却一脸轻松地说,“这是公司的统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中下层员工的,李先生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平日里不善言谈的小李,一听这些便没有细问。然而,三个半月之后,公司老总主动找到小李,“你很能干,技术能力也很强,我很欣赏你,但这次综合素质考评,你没有通过,很遗憾,这是公司部门的集体意见,我也无能为力,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当一头雾水的小李追问所谓“综合素质考评”的程序和标准问题时,老板却以“这是公司的核心秘密”为由拒绝回答。就这样做了半年“高级技术主管”的小李在“十万个为什么”中以一名“试用员工”的身份被解聘了。事后他从一位同事那里了解到,原来在他来公司之前,公司刚刚接到一个高端技术服务项目,但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技术人员。为了能够承接这一获利颇为可观的项目,公司按图索骥“猎捕”到小李。而事实上,这个项目的服务期限就是六个月,而且由于此项技术领域在国内比较高端和前沿,应用的机会很少,因此公司从一开始便没有长期聘用小李的打算,“要你干什么,说不定三年五载也用不上,养不起呀”。而且,小李事后了解到,在公司像他这样的技术主管最低月薪也要12000元。相比之下,小李的劳动“廉价”得出奇。显然,小李是完全被公司给“忽悠”了。小李虽然满腹委屈,但想到劳动协议是自己签的,便觉得只能自认倒霉,“有什么好说的,试用期老板随时都可以‘炒’你”。但小李的朋友了解到他的情况后,建议他去一家沪上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向那里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期待”加上一个“期限”试用期的长短是有法定限度的,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的。200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小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用人单位依法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也只能是两个月。因此,公司要求小李试用三个月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小李在超出法律限制的第三个月中提供的劳动,除已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小李支付的7000元劳动报酬外,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还应按正式工资标准支付一月工资(即10000元)作为赔偿金。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小李在通过“试用期”后,公司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又约定了一个“部门内部试用期”,应属违法。同理应按上文的标准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和赔偿金。“试用”不等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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