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中对房产部分的颠覆性修改

《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产部分的颠覆性修改解释(三)对房产问题做了颠覆性修改修改一: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视为单方财产条款:《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这是一条颠覆性的修改。以前的规定是,夫妻婚后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在中国,父母为小孩出资买房很普遍,但是现在买一套房又不是小事情,对很多家庭来说,父母都倾其一辈子的积蓄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儿子儿媳离婚了,那就要分一半给儿媳妇,对父母来说确实不公平。所以现实中父母又会想些对策规避,就是明确在婚前给儿子买房,但是这样会导致媳妇有一些想法,现实中因为房子产权一方要求更名,引发的家庭矛盾比较常见。意义:父母出资购房,是目前离婚纠纷中存在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婚姻法解释(三)》后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修改二: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登记方条款:《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解释:这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意义:提醒婚前共同购房,登记要慎重。《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修改的遗憾之处《婚姻法》解释(三)严重冲击伦理观念与中国家庭文化对立我国《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始终未能摆脱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影响,认为家庭和私有制一样,终究是要消亡的,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是过渡性的,不具有终极意义。这和中国人的文化理想是格格不入的。在我们中国人的理想中,家是永续存在的伦理实体,不是可以随便分割的经济单位,家庭内部不明晰产权、不评比贡献,刚生下来的婴儿,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都是这个家庭的主人,都可以心安理得地坐下来吃饭。一家人不分你我、其乐融融地在一起吃饭,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最能体会的日常幸福所在。对亲情的巨大冲击《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关键在于它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此前,2003年的“解释二”认为,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买房屋,是对他或她个人的“赠与”,在其婚后购买,则是对小两口共同的“赠与”。“解释三”的规定则意味着,产权登记的形式高于婚姻的价值,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种试图用资本的逻辑,把这种家庭财产上的个人主义倾向永久固定下来,同时把家庭亲情变成纯粹的金钱关系,让一些人从情感上无法容忍。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这点上来说,新版《婚姻法》没能很好的体现《宪法》精神。与婚姻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各国对婚姻方面的立法,都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婚姻,使婚姻稳定。二是保护家庭中的弱势,即妇女儿童,彰显公正。而大陆的婚姻法,背离这两个原则,使婚姻愈加不稳定,让妇女儿童愈加被欺负。完全忽视了乡下妇女的权益在重男轻女的古代社会,立法者还要为女性考虑,不让糟糠之妻下堂,不让女性被休后生活无着。此次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无视乡下妇女的权利,她们不会上网,也不懂法律,只知道待孩子伺候老公。如果她们的婚姻出现问题,她们能得到什么?《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房产修改对婚姻有何影响《婚姻法》解释(三)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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