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支持伤残赔偿金有法可依案情简介:2011年11月初,受害人张某和朋友在西安市未央区某饭馆馆吃饭,被告人王某和同伴也在该饭馆吃饭,期间,张某朋友和王某朋友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厮打,随后被告王某与受害人张某参与帮忙。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工具刀将受害人张某捅伤后,逃离现场。张某受伤后在西安唐城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侧胸部开放性刀刺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都出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27天。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05400元。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1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案件焦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伤残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抚慰金还是物质损失,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法律依据有哪些?案例分析本案不支持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本律师和本案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列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却没有明确列出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且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故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于法无据。本律师认为伤残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抚慰金,其原因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伤残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受害人身体构成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后,受害人将来实际收入的减少而造成的物质损失。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而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两个解释不一致时,以人身损害解释为准,因此对于伤残赔偿金依照上述规定,不属于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列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支持。另外本律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上述赔偿项目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且符合最大化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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