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国务院2013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2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取消3设立煤炭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取消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炭法》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5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6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教育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7制盐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9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取消1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取消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11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民政部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1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财政部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取消1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5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6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17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申请暂停受理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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