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研究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研究1刘志芳浙江财经学院图书馆(310018)[摘要]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基于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侵权纠纷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研究契机,通过对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分析了如何利用归责原则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为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避免侵权提供具体的建议,同时也总结得出《侵权责任法》应该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增设章节专门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并对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主体来规制。[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G250.74AStudyonDigitalLibraryInternetInfringementintheViewofTortLawZhifangLiuZhejiang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310018)[Abstract]:Digitallibraryinternetinfringementhasseriouslyinfluenceditsdevelopment.ThenewTortLiabilityLawwillbehelpfultosolvethisproblem,basedwhichthetypesofdigitallibraryinternetdelicthasbeendevided,andthecorrespondingresponsibilityhasbeendetermined.Theconclusionhasconductivefordigitallibraryavoidinginfringement,andhasproposedthatTortLawshouldaddinternetinfringementinspecialtortconductregardingdigitallibraryasaspecialsubject.[Keywords]TortLiabilityLawDigitalLibraryInternetInfringementDirectInfringementIndirectInfringement随着信息科学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图书馆在知识服务、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数字图书馆的侵权纠纷也愈演愈烈,根据北大法意数据库统计显示,我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由1本文获浙江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编号:Y1100482)。2002年法院审理的5起增加到2008年的771起,网络化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侵权的主要特点之一,而目前针对网络侵权的相关立法还相对滞后,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0年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在中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因此在这两部法中尚无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也仅仅局限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虽然在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中主要是关于著作权,但是随着数字图书馆业务的拓展,侵权纠纷还会涉及到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其他人格利益的权利,以及存在于网络中的财产利益侵权纠纷。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无论从法律效力,法律内容以及颁布时间来看毋庸置疑会成为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纠纷的根本法律依据,所以很有必要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来分析研究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类型及责任认定。一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是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条文所在的位置以及临近条文的规定看,该条文所规定的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因为该章主要规定了替代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并列在一起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顺理成章可以推导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如果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当然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与实在的物理空间一样是直接侵权责任。这样关于网络侵权就有三种形态,第一就是直接侵权,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第二是间接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网络内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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