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第7期(2010内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OFNEIJIANGNORMALUNIVERSITYNo.7Vol.25(2010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物权法研究之二余!贵!林(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内江!641100!!摘!要:物权法中的∀物#应当作目的性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善意#则应区分情形具体分析。在登记对抗的情形,应解释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在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在善意占有,善意为不知道。关键词:物权法;法律解释;物;善意:D9232文献标识码:A:1671-1785(201007-0044-05!!一、物、财产物、财产,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物权法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存在不严谨之处。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物、财产。(一物权法中的物首先是指有体物!众所周知,从罗马法到近现代各国民法,关于物,有广义物和狭义物的区分。罗马法中的物为广义物,包括了有体物和无体物。优士丁尼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的,有些物是无体的#,∀有体物是依其性质可被触摸的物#,∀无体物是不可被触摸的物,定形在权利中的东西如此#,继承权、用益权、债权均为无体物∃。在近现代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仿罗马法,以物为无体物。该法典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第517条规定:∀财产之作为不动产,或按其性质,或按其用途,或按其所附着客体。#因此土地及建筑物,性质上为不动产;房屋的导水管因其用途为不动产;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甚至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因其所附着的客体为不动产。简单地说,在法国民法典中,物、动产不动产及财产,在外延上是一致的。德国民法典的物为狭义物即有体物。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意义的物,只为有体的物。#动产与不动产是对有体物的进一步区分。当然,这里的财产只能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体#,而不可能包括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因此,我国法律中的∀物#为狭义物,首先是指有体物。(二物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篡者所处的时代,财产的客体或范围限于有体物或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权利,并不奇怪,在工业文明之初,人们对有体物以外的自然资源的认识或利用尚为有限。二十世纪以来,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使得财富的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物的外延仍然局限于有体物已经不合时宜。有的国家虽然继续采用物权法的模式,但通过扩张物的外延,扩大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瑞士民法典第713条:∀性质上可移动的有体物以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韩国民法典98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物,是指有体物,电力,以及其他能够控制的自然力。#第99条规定:∀土地和固定于土地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物为动产。#有的国家或地区则通过学说或法院判例使民法典规定的物不!收稿日期:20100115!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民法总则基本问题研究#(川教科SA04-063成果之一。!作者简介:余贵林(1965-,男,四川峨眉人,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副教授。!总第130期余贵林: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再局限于有体物。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将法律上的物限制在物理学上的有体物是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我认为法律中的有体物应当解释为法律上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以扩大物的观念#,使其能够包容电气、热、光等新兴能源[1]188189。田山辉明认为:∀直接、排他的支配权的物权,从其沿革来说,是以有形物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制度。但近年来,电热、光等在法律上属于可支配物的物权乃至物权的权利的成立也得到了认可。#[2]10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也认为,物是指除身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3]208。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