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小编整理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小编整理]第一篇: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22]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XX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6、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7、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保管。8、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返还机动车的时限。9、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11、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1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那么上不变更保管场所,但应将扣留变更为财产保全。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12、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13、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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