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莲诉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

马亚莲诉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行政争议案代理词由thomasgguo于2004-9月-11周六,am10:51案号(2004)浦行字第068号尊敬的杨政、许胜平、朱亚辉法官阁下: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亚莲的委托,指派郭国汀、佟文忠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涉案相关事实与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2004)沪劳委审字875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依法理应撤销。实质上这是有关政府部门为掩盖其下属的不法行径、为了虚假的形象、滥用专政工具压制上访的平民百姓,采用非法关押手段、故意整治告状冤民的又一起严重违背宪法、法律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首先,代理人对贵院连续三次不顾原告强烈抗议,强行在看守所内变相秘密审判的违反审判程序的不当做法再次提出异议并保留权利。兹依据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未经查证核实“原告是否被民警踢伤下身”这一关键事实即违法作出的该《劳教决定》《劳教决定书》认定原告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三项:一是于2003年10月10日,在住处扯拉疏导民警、咬伤民警手背,并诬称警察打人、踢其下身;二是于2003年10月10日后,多次到上海有关政府部门“缠访”、“闹访”,并于2004年1月7日、19日分别到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闹访”;三是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间多次在“中国律师网”等网站上张贴攻击执法部门及指控上海警方对其人身伤害的“不实”文章。可见,2003年10月10日是否存在“原告被民警朱晓东踢伤下身”这一事实是被告作出劳教决定首先应查明的关键事实,这也是原告事后不断上访的直接起因及认定原告网上文章是否属实的主要依据。1、事件起因与背景:原告马亚莲因上海市迎勋支路5号私房动拆迁问题上访,屡遭有关部门的敷衍、推诿,并经历了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以下称黄浦分局)的一系列迫害和摧残。原告迫于无奈到北京上访,岂料竟遭打击报复,本案被告于2001年8月因原告依法上访,将原告枉法劳教一年。原告当然不服,故坚持抱病到国务院等信访部门进行上访、控告。期间原告遭黄浦分局长期非法监控及被限制人身自由。2003年10月10日,原告因争取出门的权利,再遭黄浦分局民警及街道、物业等组成的所谓“工作组人员”无理阻止,引发了当天的冲突。2、原告被监控警员踢伤下身致轻伤是无可置辩的铁的事实。被告毫无根据地否定“民警踢伤原告下身”这一事实,其主要证据是被原告所指控的黄浦分局老西门警署制作的下属警员及受其指派的街道、物业等工作组人员的证言。原告坚称于当天被老西门警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署民警朱晓东踢伤下身,并在老西门警察署及街道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多次到医院进行了验伤、检查;其主要证据包括上海市瑞金医院及曙光医院等检查诊断病例(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两者陈述证言必有一真一假。被告的第二组证据承认当天发生了冲突、老西门警察署于当天及事后多次派人陪同原告验伤、检查并支付药费的事实,并证实检查病例在原告手中。2003年10月10日事发当天,原告于下午15:00时左右、晚上22:36时共进行了两次检查,医院的病例证实原告下身外伤的存在及病理发展过程。当天事发后,原告一直处于老西门警署及“工作组成员”的监控之下,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伤害,其被“踢伤”事实已是铁证如山。而被告仅依据被原告控告的老西门警察署自行制作的对侵权行为参与者的调查笔录,断然作出否定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71条第2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老西门警署下属警员及受其指派的街道、物业等工作组人员均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而被告未尽查明事实之责,仅根据冲突一方的片面、不实之词,即对受害人再次作出不公正的处罚决定,显然错上加错。纵观整个事件的起因与背景,被告对原告因上访实施二次劳教的真实用意昭然若揭。原告是个身高1.55米、体重不足90斤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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