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之反思

法的价值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之反思摘要:我国主流的法的价值理论是以“主一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构建起来的主体性价值理论,该认识论固有的工具理性、抽象思维和静态思维的局限性使之不能充分合理地解释现实社会中的法的价值现象。因此应顺应社会多元,以“主-客-主”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构建主体间性法的价值理论。关键词:主体性;主体间性;法的价值:D9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2.014法理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讨论一直存在着一个悖论:一方面,学者们都以“主一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来建构法的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学者们又不得不认为,在法的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是抽象的人和具体的人的统一”,“价值内容具有多元性”,“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对立”,“价值体系是动态发展的”。事实上,以“主一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探讨法的价值,根本无法得出上述这些结论。这表明,现有的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与其认识论基础之间不具有逻辑的一元性和自恰性。一、我国法的价值理论是以主客观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建构起来的国内哲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初展开关于价值问题的讨论以来,所遵循的方法论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即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中规定价值的本质,这种思维模式直接影响了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以及法的价值理论体系的构建。法理学界普遍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与“价值”的含义具有一致性,所以,“法的价值”要以一般“价值”的含义为前提。如严存生教授指出:“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孙国华教授认为:“法的价值就是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需要满足的程度。”在法理学界,系统研究法的价值问题的学者当属卓泽渊教授,他基于主客体关系认识论模式的思路对“法的价值”的概念、关系结构及其要素与特征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和关系结构,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对于人说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的价值存在的条件就是人与法的关系”,“人与法的这若干关系,抽象地说是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具体地说也即是法的价值关系。法的价值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存在依据的”。卓泽渊教授是以“主―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来解释“法的价值”概念及其关系结构的,并且也是从“主―客”关系认识论模式出发来构建“法的价值”理论体系。在“法的价值”关系的主体要素方面。卓泽渊教授指出:“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作为法的价值的既是具体的人,也是抽象的人,是具体和抽象的统一”,“具体的人”是指作为“个体的人”,“抽象的人”是指“人的整体,是全体人的总称”。但是,卓泽渊教授并没有具体论证是如何以“主一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推导出“‘法的价值’主体是‘个体的人’和‘全体人’的统一”这一结论的。以“主一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能得出“‘法的价值’主体是具体的人”的结论吗?此为疑点一。在“法的价值”关系的客体属性方面,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价值客体是法。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是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法的价值体系由多重元素以多种范式构成”,“法的价值准则体系包含着若干价值准则,如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权利、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这些价值准则构成法的价值准则体系的整体”。但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多目标性”,而“多种目标就意味着多种价值选择与价值追求。这些选择与追求之间存在某种冲突是必然的”。到底以“主一客”关系模式为认识论基础能否得出“‘法的价值’内容是多元的”,“价值目标存在着冲突与对立”这样的观点呢?此为疑点二。在“法的价值”关系结构特征方面,卓泽渊教授强调,法的价值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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