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教义学核心原则的发展

被害人教义学核心原则的发展作者:王肃之作者简介:王肃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原文出处:政治与法律内容提要:随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增多,我国《刑法》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法条中未能对该罪的法益作出提示。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为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这一原则在解释德国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犯罪中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用于解释我国《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过程中却发现原有的解释路径需要修正。在最终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公共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实现了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判断路径由平而结构向纵向结构转变的理论发展。期刊代号:D414分类名称: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18年01期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害人保护公共信息安全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刀10・0027・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信息在社会运转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不再仅具有记录个人的意义,而是与个人的人身、财产法益密切关联,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目标与对象。我国《刑法修正案比)》增设、《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蔓延。然而在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有关法条对其法益却没有形成一种清晰明确的提示,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在刑法学层面,需要借助有关理论框架对其法益予以阐释,以有效地指导该罪的理解和适用。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与法益问题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完全保护愈发成为一个不能被实现的愿望。在不断演变发展的科技时代中,关于信息和隐私的威胁持续蔓延。①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环境的构建,人们的形象与处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彼得•斯坦纳这句自信的壮语已经不得不演化成〃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都是透明人"。每个人的所有信息资料似乎处于被人随意取用的危险环境之中:第一,与人身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地址、私人电话号码等;第二,与财产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网络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等;第三,与行为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Cookies信息、定位信息等。面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愈演愈烈,我国《刑法》也在增补和完善相关条款。这其中最重要的罪名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最早由《刑法修正案比)》于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设,原本规制"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售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作出修改,将犯罪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并且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然而,上述规定不但在立法上超前,先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作出规定,引发了法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更是在理论上超前,对于这样增设的一个罪名,其法益究竟是什么?根据现有立法者的观点,其应当为"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具体而言应当为公民人身权利。就被害人而言,受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信息,将其理解为侵害个人法益有其合理性。然而,对于该罪法益的上述理解在两个问题上均无法给出有效解释。第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多以侵犯群体个人信息为常态,在几乎所有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件中,涉案的信息数量往往十分巨大,少则几万,多则数百万条,有的甚至多达3亿多条。②这么大的被害数量显然无法与具体的公民人身权利相对应,仅从保护个体被害人法益的角度难以对这些个人信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保护。第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个人"(被害人)在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诸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犯罪,一般而言,被害人对其生命、财产有保护的可能,并且可能产生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在前述这些犯罪中具有明显的主体性、支配性,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被害人却似乎既无主体地位也无支配能力。而这两个问题均是与被害人直接相关的,特别是与被害人的保护必要性与保护可能性相关的,这个问题正是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问题。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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