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颁布机构:交通部/石油部颁布文号:颁布日期:1978-05-23实施日期;1978-05-23更新时间:2004-03-01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及公路的正常养护、维修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一、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必须依靠群众,密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则,慎重研究排除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在协商中,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扰。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系协商。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爱护公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二、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⒈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⒉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⒊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米。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米。新(改)建公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公路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或一次使用的炸药量,应由公路部门同石油部门事先进行协调确定。敷设油、气管道应避开公路采石料场,或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开山放炮影响管道安全,妨碍公路部门采运石料。公路部门新设采石料场,距离现有管道也应有必需的安全距离。这些安全距离大小,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公路部门不得在油、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新植树木。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米的范围。三、油、气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⒈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度。⒉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米,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有关管道穿越公路的技术规定,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强或保护措施。四、油、气管道与公路桥、涵和渡口的关系:⒈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在现有水下管线上下游新建公路桥梁时,大、中桥距水下管线不应小于100米。对小桥、涵洞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1、2项的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⒉油、气管道如在公路桥梁上游附近跨越河流时,其跨越构造物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不应低于下游公路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如采用支架跨越,应采取加强措施。在现有跨河管道上游附近修建公路桥梁时,交通部门也应本此原则,确定设计洪水频率和加固桥梁结构。⒊石油管道如需在现有公路桥梁上跨越河流或与公路桥梁结合修建时,双方应根据桥梁和管道的结构类型、承载能力和技术状况协商确定。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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