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的“胁迫”解读与类型化分析摘要:胁迫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恶害相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来满足其不正当的要求,根据胁迫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显性胁迫、同义胁迫和隐性胁迫。对于胁迫类犯罪的既遂认定应跳出传统的单一或折中模式,只有根据个罪的特性分别采取主观判断模式或客观判断模式,才能给予胁迫类个罪客观公正的评价。鉴于当前胁迫类个罪并不能满足对个体意志自由法益保护的需要,因而构建我国胁迫罪是应时之需。关键词:胁迫;类型;判断模式:DF62文献标识码:A:1674-4853(2009)03-0078-04InterpretationandTypificationAnalysisonCoercioninSpecialProvisionsofCriminalLawPANYong-lu(Law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激ng100872,China)Abstract:Coercionissomekindofbehavior:Actorhimselfachieveshisimproperrequestsbytalkingtothevictimwithmaliciousremarks,whichwillarousethevictim’sfear.Coercioncanbedividedintothreetypesaccordingtoitsdifferentmanifestationsinspecialprovisionsofcriminallaw:dominantcoercion,synonymouscoercionandrecessivecoercion.Weshouldbreakthroughtraditionalsingleandeclecticmodeontheaffirmationofsuchcrimeascoercion.Onlywhenweadoptsubjectivejudgmentmodeandobjectivejudgmentseparately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ofthecrime,canwemakeajustevaluationofthekindsofcrimesofcoercion.Inviewofthepresentsituation,thatcrimesofcoercioncannotmeettheneedsofprotectingindividualwillfreely,itistimetoestablishourcountry’sregulationofthecrimesofcoercion.Keywords:coercion;types;judgmentmode引言人类在面临自身及亲密关系人的权益遭受胁迫时,都会产生紧张、担忧、害怕、冒汗、脸色发白甚至窒息等恐惧的心理和生理征表情状,恐惧是生物活性体在面临危险情境但又无法摆脱时所产生的情绪体验。正如俄国作家契诃夫在《可怕之夜》中对人的心理恐惧所作的精彩描述:“恐惧使我紧紧抱成一个冷团。头发竖起来,脸上淌着冷汗,尽管我相信,这是幻觉”。对于胁迫却不是一种幻觉,而是被害人内心的一种真实反应。犯罪人正是利用人类对自身及亲密关系人的安危担心的本能才对被害人进行胁迫,迫使被害人屈从胁迫者的意志。法律中的胁迫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合同领域,首先是民法中的概念,即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1]727。随后胁迫被纳入到刑法领域。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胁迫,刑法总则涉及胁从犯,分则牵涉到胁迫个罪,但二者是不同范畴的问题,前者处于共犯统辖下,针对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后者是个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或犯罪实现手段。本文仅针对散布于刑法分则中的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强奸罪等22个个罪中涉及的胁迫进行研究,其旨趣是在理解胁迫内涵的基础上对胁迫类犯罪给予类型化分析,以保持理论上的研究与实践上的需要相互契合,进而实现增强国民对刑法的认同感的初衷。一、胁迫的理解一般意义上讲,胁迫(Coerce)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种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1]1580。如果对胁迫进行拆解,“胁”是威胁,“迫”是逼迫,即基于一定目的通过一定的恶害相威胁,造成他人精神上的不自由,逼迫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刑法中的胁迫,林山田先生认为是指“以言词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而加以威胁或逼迫”[2]。可见胁迫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或绑架”,让被害人屈从于胁迫者的意志来满足其非法要求。它不同于暴力是对被害人身体的直接接触,暴力是一种物理力,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或打击,造成身体一定程度的疼痛和损害,是一种已然、有形、实体的强烈的攻击行为,主要利用捆绑、拳打脚踢、殴打、禁闭、捅伤、杀死等手段,它侧重于对被害人身体上的控制。而胁迫则是一种精神力,基于某种暴力或语言上的胁迫作用于被害人的精神领域,是一种未然、无形、可能发生的要挟行为,通过揭露隐私、毁坏名誉、扬言报复、利用教养关系与上下级关系等方式抓住被害人的弱点进行恐吓,使其产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