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蓬勃发展,尤其是在网络外卖订餐领域,“饿了么”、“美团外卖”、“淘点点(口碑外卖)”等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在把好食品安全关上面临巨大挑战。新《食甜安全法》的第62条和第133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纳入法律规制当中。在把握其法律责任时,首先应当确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其次明确其责任来源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最后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和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现状,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连带责任与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键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作者简介:茅莹,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8-03在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餐饮”这种有别于传统的餐饮交易模式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迅速占据了餐饮服务市场,“饿了么”、“美团外卖”、“淘点点(口碑外卖)”等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的数量井喷式增长。网络外卖订餐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赢得了市场主体的青睐,然而,由于这些网络食品交易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不力甚至恶意运作的情况下,面临着食品安全和投诉无门的双重隐患。今年央视“3?15晚会”就曝光了外卖020龙头品牌“饿了么”存在严重卫生隐患,审查不作为甚至主动引导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在此背景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全面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第62条和第131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下来,以期更好地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本文从新《食品安全法》出发,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一、网络食品交易及平台运作模式网络食品交易是以食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网络交易方式。当下网络交易方式存在着诸多模式,主要可分为B2B、B2C、C2C三种,英中,B2C模式存在于商家对消费者之间,其又可以细分两种不同模式:第一种模式下商家不仅是销售者,而且还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第二种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不参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双方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第三方,以“饿了么”为代表的网络外卖平台即属于这种模式,但这种网络外卖订餐交易模式又区别于传统的B2C交易模式,在业界被称为“外卖020(OnlinetoOffline)\简要而言,就是将线上虚拟经济(Online)和线下实体店面(Offline)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联系起来,消费者可以在线上进行操作,购买到线下实体店的商品或服务。具体的平台运作模式可以用图1表示。由上述运行模式可知,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应在B2C的第二种模式下适用。明确这一点后,是确定其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来源的基础。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认定其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的前提,因此须先就其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学界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尚未有专门的研究,但是其上位概念一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已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界定,可以参考学界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观点。传统学理上对此存在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等不同意见,但是由于这些学说自身的缺陷,学者们已经对其进行相应的批判和否定,相反,一些新兴的观点涌现,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理解。例如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特殊的概念來阐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具体來说,可以借鉴电子商务发达的美欧等国的判例,将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互动计算机服务提供商”(InteractiveComputerServiceProvider,简称ICSP)这一概念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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