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前期多规审查工作的意见

XX县关于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前期多规审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实现“多规融合”,科学推进项目落地,根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风景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森林公园管理、生态公益林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前期多规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适用范围县域范围内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前期多规审查工作,包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预审、招商引资项目预审、预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和土地利用规划局调、林地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等环节用地多规审查。二、总体要求(一)严格落实各项规划刚性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要求。严格按城乡规划报批项目规划用途,对尚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要先履行规划选址论证程序,并依据县政府同意的规划选址论证或其他规划依据出具用地规划意见。有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得纳入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前期范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项目建设。2.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项目建设。3.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建设;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4.超出法定调整范围的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建设。5.一级公益林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二级公益林范围内的经营性项目建设。6.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开山、开矿、采石、挖沙、房地建设,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内建设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设施的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且不属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或国防、外交的项目建设。(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XX湖水域。非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指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三)严格项目准入。所有项目招商纳入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统一审查。优先鼓励发展生态环保、旅游服务、三产融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开发、风电场、开发区等不符合森林公主体功能的项目文化创意、智慧经济等类型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类工业项目,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乡镇、部门、园区在招商过程中,不得引入不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试点建设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落实“慎挖山、多种树、不填湖”的要求。三、主要事项办理程序(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预审。各部门、乡镇、平台拟报送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需进行多规审查,具体由县发改局牵头,充分征求住建(规划)、国土、旅委、环保、林业、开发总公司等部门意见,形成项目预审意见按程序提交县政府研究,精准项目落地。(二)招商引资项目预审。各部门、乡镇、平台招商引资项目,在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前,要求先进行项目多规审查,对不符合各项规划刚性规定的,原则上不予项目准入,涉及县级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旅游项目,可提请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招商引资项目多规审查统一由县商务局牵头征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旅委、环保、林业、开发总公司等部门意见。(三)预选址规划条件论证。需进行建设项目预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的项目,应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由项目做地主体向住建(规划)部门提出,住建(规划)部门牵头征求国土、旅委、环保、林业、开发总公司等部门意见,明确土地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林地保护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等规划相符性。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审批建设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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