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对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

对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医药回扣;处方权;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0(b)-069-02最近几年来,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事件层出不穷,而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医药回扣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这些都导致药价虚高等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本文拟就临床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如何规范医生的处方权,从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提出一些观点与建议,以期完善相关法律,从而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回扣形势严峻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多次曝光出多家医疗机构中,几十甚至数百名医生利用手中处方权收取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的违规事件。比如早在2001年杭州就有69家医疗单位400多名医生收受广州贝氏公司医药回扣;尤其是2004年初,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在抽查瑞安市人民医院药品的过程中,发现该院200多名医生中,就有56名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总金额高达110多万元,像这样同一家医疗机构中众多医生收取回扣且数额巨大,令人震惊。其实,这些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已是行业中不成文的潜规则。据调查,国内药品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多倍。为何药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差距如此大,分析其原因:药商首先要支付医生大笔回扣,再加上其用于宣传、公关等方面的费用,最终导致了药价虚高,从而引起了如今医疗价格畸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在构建民主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根治这一社会顽疾的方法就是利用相对应的法律予以规制。2医生收取回扣行为产生的原因回扣行为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无处不在的,适度的回扣行为也许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过度的回扣行为,比如医药回扣、民间艺术团体举办大奖赛索取选手“辛苦费”等回扣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其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盲区。之所以在医疗界广泛存在回扣等腐败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深刻原因:2.1医药回扣现象突出与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历史及国情等因素,长期以来国家、政府对公立医院经营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对其财政支持非常少,医疗机构为弥补经费上的空缺,就在药品等收入上下功夫,客观上造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争夺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明里给医院让利,暗里给医务人员回扣成为药品经销商们的营销策略。同时,我国长期施行“医药不分家”的医疗经营模式,这就更为医生利用诊疗过程中的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创造了便利条件。长期以来,虽然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运用法律制度对医生的回扣行为予以规范,甚至国家相关部门也试图出台相关规定,但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难以有实质性的进展。2.2我国法律上对医生收取回扣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论,从而导致该行为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由于临床医生的主体地位、医生的处方权性质等在我国刑法中未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致使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此类案件都无法可依,司法界对此颇有争议。其归结起来焦点主要是“临床医生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正反观点:正方观点认为,医院进什么药,是由医院药事委员会决定;但是患者使用什么药,则由医生来决定,所以该观点认为临床医生的处方权实际上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收受“回扣”医生的身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观点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曲新久教授为代表。而反方观点则认为,临床医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所行使的处方权并不是一种职权,它只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具有的一种资格,就好象律师想要从事法律工作必须要具有律师资格一样。临床医生开具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行为,医生与病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并不具有“公务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受贿罪的要件规定,因此不能以受贿罪来论处。本观点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为代表。当然,分析比较以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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