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途径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途径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不同地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新法的实施结束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但新法的实施也带来些问题,其中关于“可能加害人”需承担补偿责任的规定,使一部分无辜者难以接受,导致了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文章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力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关键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4-0271-02一、从三起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说起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济南的'‘菜板案”、重庆的“烟灰缸案”及深圳的“玻璃案”。这些案例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相同的判决。如济南的“菜板案”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重庆的“烟灰缸案”法官判定由当时可能抛掷烟灰缸的20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的'‘玻璃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大厦73户住户的诉求。但时隔两年之后,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颁布的前几个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改判,由大厦73家住户每户向原告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免除物业公司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法院审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有法可依,结束了相同案件裁判不一致的尴尬局面。《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这样规定,是不是在实践中很好地解决了此类案例中的问题,有效地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呢?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三起案例中,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和深圳"玻璃案”的二审判决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精神,受害人依据判决可以得到赔偿,由出事时有人居住的住户分摊损害赔偿责任。看似矛盾得以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但是据了解,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某所在的居民区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而是办公地点在居民区的公司、企业,其余20户住户至今仍未履行赔偿责任。这是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和执行的尴尬所在。二、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解决路径当高空抛物致害发生时,不应过多追究无辜的“可能加害人”责任,而应多从侵权行为法之外的角度探讨该问题的解决路径。笔者尝试提出以下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公安机关的介入侦查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畴。从客观方面来说,高空抛物致害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或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来说,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能表现直接故意。如犯罪分子可能利用高空抛物的隐蔽性特点实施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人也可能对抛物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心态即间接故意,如家住闹市中心一对情侣在家中吵架,一方盛怒之下将电器从高空抛出。其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能表现为过失。高空掉落重物极易发生严重后果是基本常识,行为人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其主观方面同样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刑侦手段查明抛物人已并非难事。通过小区监控录像、现场勘测、痕迹鉴定等手段,对抛掷物指纹、抛掷角度、撞击力度、受伤程度等进行科学侦查,通常可以找到真正责任人。令人遗憾的是,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往往以无法查找抛物人为由,说服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二)对“可能加害人”规则救济基于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政策考虑,奢望短时间内废除87条几乎毫无可能。当前对该条文进行规范分析,探讨其对“可能加害人”权利的规则救济,以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契合,具有尤为紧迫的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第87条实施后,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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