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年1月12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高存山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政府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我受省政府委托,对清理工作情况,作如下简要说明: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原则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7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重点围绕行政强制设定权、行政强制设定主体、行政强制程序三个方面开展。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其中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法规作出了修改。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二、清理的过程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政府高度重视,较好的完成了清理任务。为了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会议,会议对清理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范围、组织分工以及实施步骤等进行了部署安排,全省清理工作全面展开。2011年11月4日,省政府专门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44号),对开展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此后,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梳理各自起草的法规、规章。截至2011年11月底,各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分工,认真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清理意见和建议。对各部门反馈的清理意见和建议,我们按照清理工作的部署以及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要求,逐一进行了严格审核,并积极主动与省人大法工委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决定》,该草案已于2011年12月27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三、清理的结果及处理意见经过认真清理审查和研究论证,我省现行有效的195件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的有32处,涉及26件地方性法规。这些行政强制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在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了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二是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如《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设立了拆除等强制执行方式。对这些法规,我们在条文中对涉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者删除。请予审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一、《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量缴纳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将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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