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复制、制作、销毁.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制作、复制、销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销毁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保守国家秘密办法》、《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及光磁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计算机硬盘等)物品。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制作,是通过书写、编辑、打印、印刷等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的操作过程。本办法所指的复制,是通过手工、复印、拷贝、传真、照相、录音、录像等方法仿制原稿的操作过程。本办法所指的销毁,是通过物理、化学等方式,使原涉密载体记录的信息不可还原的操作过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集团公司涉密载体的制作、复制、销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第六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办公厅,负责指导各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存在泄密隐患的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七条各单位保密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在处理涉密载体工作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保密工作小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办。第三章人员、场所、设备的管理要求第八条从事涉密载体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为集团公司正式在编员工,各单位保密工作小组要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知识培训。第九条各单位处理涉密载体的工作场所应具备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并将该场所设立为集团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防护。第十条对处理各类涉密载体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保密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章涉密载体的制作第十一条制作各类涉密载体,经办人员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涉密载体作出准确、规范的标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级,标注方式如“机密★期限”。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级,标注方式如“五矿普通商密·期限”。第十二条各单位制作集团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公文,经办人员须填写《国家秘密文件定密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相应定密审批手续,办公厅公文制作人员对涉密公文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制作。第十三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载体,一律使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并不得在集团公司以外场所制作。确需到外部制作的集团公司普通商业秘密载体,须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办人员要与制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2)。第十四条涉密载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页等有泄密隐患的物品应及时销毁。第五章涉密载体的复制第十五条以下国家秘密文件禁止复制:(一)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二)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三)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文件;(四)密码电报;(五)各种原发文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六)其他国家秘密文件。第十六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会商集团公司保密办审定,经办人员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见附件3),由集团公司保密办统一办理。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用毕须及时退回。第十七条复制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载体,经办人员须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原发文单位批准,并负责回收及销毁工作。第六章涉密载体的销毁第十八条销毁各类涉密载体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第十九条不需留存的各类涉密载体,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销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二)报废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各类办公设备;(三)各类涉密会议和涉密商务活动清退的文件;(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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