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诉讼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切实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使其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成为辩冤白谤、防止错案的当务之急。这也是当前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本月中旬,沉寂数年的两起大案成为热点。一是12月12日,河北高院认定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峰回路转,被最高法院指令到异地的山东高院复查。另一起案件是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尘埃落定,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聂呼两案情节大致相同,均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严打”时期。在两个年轻的生命凋谢之后十年,“真凶”再现,从此聂呼两家家属走上近十年的申诉之路。不同的是,到目前为止,在法律上聂案尚存悬疑,而呼案则盖棺定论。近些年来,媒体披露数起衔冤泉壤的恶性案例,而冤沉海底者不知凡几;即便正义得以伸张,冤狱制造者却很难被追责。“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被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列为当前刑事诉讼的问题之首。我们应当记住这些蒙冤者的名字,因为他们能够时时提醒我们,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实践还存在着严重弊病,能够唤起社会的良知和责任感,找出冤错案件一再发生的病根,坚决清除病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宣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实际上是对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拨乱反正。刑事诉讼是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制度、执行制度。中国的刑事诉讼呈流水线型。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实践表明,这一制度设计意图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有效介入等因素,诉讼制度往往异化成“侦查独大”的局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配合得多,制约得少”,甚至有学者比喻“侦查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律师是要饭的”。在现行诉讼制度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权利被侵犯等乱象屡禁不止,以查明事实、定罪量刑为目的的庭审常流于形式,由此成为冤错案件滋生的温床。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强调,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而上述措施的根本,仍在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作用”。独立司法也是责任司法。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决定》还明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而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则成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的重要环节。针对以往冤错案件所暴露的有权势者干预司法等问题,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强调政法委工作着力点转移到“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也是对以往政法委协调干预具体案件而导致冤错案件的纠偏。《决定》的这些论述极富现实针对性,应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此外,完善的律师制度也是防止冤错案件的重要步骤。在相对封闭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被告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在一系列冤错案件中,律师权利被漠视乃至侵犯,无疑加剧了悲剧的产生。聂呼案后,中国的法治进程大大提速:1997年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执政党的基本方略,2004年“人权保护”入宪,屡经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更加凸显限制公权、保护人权的色彩,今年中共首次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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