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朱泽宇中共阿拉善盟委党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750306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在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上。在我国农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深入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更好发展。关键词:法学视角;农村土地改革;三权分离:D922文献标识码:A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逻辑悖论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改革,是新时期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重要表现,农村土地改革作为一项综合性工作,其涉及领域相对较广,如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等等。基于不同学科概念,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表达需从综合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完善且科学的制度。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官方表述中,可以发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浓厚的经济学色彩,其法学原理相对缺失,存在明显的法学逻辑悖论。1.1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从而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可以将所有权理解为:对其自身所有物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利,其权利也同时具有独占性、单一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因此通过对《物权法》的研究我们可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这既是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即包含了农民对其自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与管理权。1.2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不符合法学基本原理。其中农地承包权并不属于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产权的一种表述形式。从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中应用的概念。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债权性”向“物权性”的有效转变,并得到了立法的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实现向“农地使用权”概念的转化。而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关键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但从法律视角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名存实亡,加之农地经营权并不在法律基本原理中,不属于民事权利。2法律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2.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思维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提出时,并没有意识到法学思维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由于法律视角与经济学视角对产权有不同的定义,因此也不能将权利的分析,利用在土地产权分析活动上。在法律视角下,权利既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与基础,也是能够对特定利益进行维护与支配的有效保证。这就需要人们在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的过程中,加强对物权以及债权的理解与运用,从而更好的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2.2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综合论述经营权脱离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对土地进行抵押与担保的同时,也需要人们认识到物权的承包并没有使用抵押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困难的情况,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风险。从而不影响农户行使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能够极大的降低农户无法按时还贷的损失。另外,土地经营权实质上是指,农户依据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土地控制权的行使,在农业生产中完成对其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自主权以及收益权的获取。土地承包权作为承包人员的专属权利,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的具体表现,也体现出法人财产权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包容。3法学视角下的改革思路3.1加强农民集体的主导地位体现人们是否能够尊重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分割改革能否得到有效促进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农民是否作为法律原则中的民事主体存在,并对其进行准确判断。类型。在收集大量相关资料时,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对“农民集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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