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强奸,怎样算正当防卫?

妻子被强奸,怎样算正当防卫?近日,“丈夫目睹妻子被强暴,砍死嫌犯被判无期”这则消息引发了舆论大哗。很多网友对丈夫田某表示理解和同情,对法院如此判决极为不满,认为他只是正当防卫,至多算是防卫过当。很多人都提出疑问,面对妻子被强奸这样的场景,田某到底该如何进行防卫?如此判决,凸显无限自卫权有名无实人们对判决的不满在于:碰到类似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上,关于这起案件经过有详细描述,其中田某自己的供述是这样的:“当田某回到宿舍时,听到老婆罗某在叫‘不要,不要’,自己就从旁边的窗户爬进去,看到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已压在罗某身上,罗某还在挣扎,张某一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他进去就和张某扭打在一起,因为自己打不过张某,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乱砍,将他砍倒在地。看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就把菜刀扔在房间里,换了条裤子,带上罗某一起逃跑。”判决书的其他部分没有否定田某的供述。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男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强暴时,和田某的最初反应恐怕都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区别只在于搏斗的结果。然而,法院对田某的判决却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无疑让所有人非常焦虑和不安——碰到类似的事情,我该怎么办,难道要当一个“缩头乌龟”吗?难怪有网友戏谑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只能选择在侵害者身边抗议,递上套套,待他完事之后,再打电话报警,否则打伤了侵害者,自己可是吃不了兜着走。”大多数网友都对男子表示理解,认为法律应更具人性“正在进行”的条件,让公民正当防卫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摆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判决以及网友的质疑,原因在于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重大的不合理。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新增的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项权利被很多学者称为“无限自卫权”或“特殊自卫权”。当时,还有不少学者非常“担忧”,认为这可能造成自卫权的滥用。事实证明,这些学者纯属杞人忧天,因为虽然这项权利适用的犯罪种类很多,但有一个先决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关于何种情形可以算“进行时”,法律界颇有争议,但对“不法侵害终止”的认定却比较统一: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四是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这几个条件,严重限制了“无限防卫权”的实施。本案就是典型代表,在微博上,不少律师也认为田某确实犯了故意杀人罪,大都也以此为依据,认为当时张某已经“从床上下来,提上裤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田某还使用暴力攻击侵害者,连防卫过当都不算,只能是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进行处罚。事实上,在整个法院的判决书中,“防卫”二字连提都没提,甚至连辩护律师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根本都没有拿“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等说法来为当事人辩护。这种说法实在太值得质疑了。田某去制止张某的时候,“不法侵害”真的已经结束了吗?为何这不能算作一种“事后”防卫?温州中院关于田某故意杀人罪的裁决书截图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即使进行“事后”防卫也合情合理且从一个相似的案例讨论说起在论文《特定情境下事后防卫行为的可惩罚性问题探讨》中,作者陈洪杰用一个案例论证了公民进行“事后”防卫的合理性: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某顿起淫心,要求与李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拔出水果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某。在强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3小时后,张某死亡。如果教条地照搬法律,严法主义者会认为,在张某穿裤子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且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形成,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危险已经被排除。而凡是危险已经被排除,受害者就不能再实施特殊防卫,女青年李某再用柴刀砍张某只能判为故意伤害罪。但陈洪杰指出,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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