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资产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通知》(甘国土资籍[2002]4号)、《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2]142号)为依据,特制定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如下:一、范围及对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范围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三大类。已购公有住房指国家职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一次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商品房指房屋产权人按照市场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的商品住房。主要对象是:(一)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商品住宅房(楼)参与房改出售后未上市交易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上市转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方法步骤(一)告知勘丈1、通告或通知。此项工作开展前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也可到用地单位告知或由用地单位进行申请。2、申核资料。由售房单位提交有关售房资料、权属证明材料及原土地证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预审。3、实地勘丈。在用地单位权属合法、四至界限清楚和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现场勘丈绘制草图,进行分割登记。(二)确定住房用地范围住房用地范围的确定,采用单独或先分割后分摊的办法进行。(1)综合宗地的分割。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为一宗地时,应将住宅区用地分割单独划宗。(2)宗地的设立。①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平房或楼房凡能划分出每个购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线的均单独划宗;②不能为购房者单独划宗的,则以整栋房用地或连片房屋用地设为共用宗地;③共用宗地无论是按栋划宗还是连片划宗,其共用宗地的用地面积,除包括房屋本身占地外,还应包括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煤房等附属用地在内;④住宅区内市政设施、交通道路用地、广场、大面积的公共绿化用地单独划宗,不进行面积分摊。(三)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1、购房者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由独立使用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两部分组成。2、计算购房者分摊土地面积。购房者个人分摊土地面积=购房人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乘共用宗地面积。共用宗地面积=本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附属用地占地面积。附属用地为供本栋房屋独立使用的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等凡能划入宗地内的附属用地,原则上分摊到户。3、独立与住宅区外的幼儿园、学校、商服用地、社区管委会或居委会等公共用地应单独划宗,原则上确定给原产权单位。4、不参加房改的公共性建筑所占土地,不参加面积分摊。(四)收费。测绘费、工本费收费按原甘肃省土地局、测绘局、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土发字[1990]025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测绘费13元。每超过1至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工本费个人每证5元。土地出让金:为减轻土地权利人在办理住房用地登记时的经济负担,征收土地出让金时,按正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5进行核算,即住宅用地一级区基准地价按193元/平方米(12.9万元/亩)核算,其土地出让金为9.6元/平方米;二级区基准地价按145元/平方米(9.6万元/亩)核算,土地出让金为7.2元/平方米;三级区基准地价按115元/平方米(7.7万元/亩)核算,土地出让金为5.7元/平方米。该核算标准仅适用于按期限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单位统一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时,经告知不办理用地登记的个人而后逾期办理的,按照城区基准地价10征收土地出让金。(五)登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报件齐全、面积核算准确且已交清费用的土地权利人在七日内予以登记注册,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用地单位证明,发放土地证书。三、相关规定1、凡是职工按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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