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论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摘要抵押物转让制度与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息息相关。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抵押权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可能发生许多的冲突。抵押物让与,以及抵押物效力的难题,也是当前各国相关法律要解决的一个焦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立法演变的的分析,以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两大理念进行指导,对构建我国抵押物转让体系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关键词抵押物抵押权利益平衡作者简介:陈业业,福建社会科学院。:D92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3)12-015-02抵押权,指的是为保证债务的妥善履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并供应担保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届期的债务,或者出现约定中应该履行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有权利获取该财产,并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利用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从而保证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的手中,抵押人保留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这一抵押物的权利。在抵押物的处分中,抵押物转让是处分的一种典型类型。在这一法律过程的实施过程中,执行的精准程度,直接关系到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接受方的三方切实利益。这其中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在法律界成为了激烈争论的焦点。因而对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之间的复杂关系成为了法律研究的焦点。一、当前法律界对抵押物转让研究的不同观点由于抵押物转让的复杂法律性,使得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中一直进行着激烈的讨论,各界法律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目前在法律界,关于抵押物转让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抵押物的转让应当受到限制。持这一观点的法律人士认识到,抵押物的转让在没有被限制的情况下,抵押物所进行的自由转让,会造成抵押权无法正常获得实现,从而导致对抵押权人利益严重损害,对抵押权人非常不公平;第二,应该允许移转抵押物。这一观点的内涵是,抵押物上有着一定的抵押权,并不是要剥夺抵押人对这一物体的所有权,抵押人还是可以自主处分这一物体的。第三,中立观点。该观点认为在抵押物转让的过程中,要对抵押物进行分类,将抵押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要允许不动产进行自由转让,但是对动产的转让要加以严格限制。这三种理论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面临的法律案件中,与抵押物涉及的三方利益复杂,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因而中立观点相对更易于法院在判决执行中采用,在实际的问题中有着更大的指导和实践意义。二、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相关意见中,对抵押物转让的相关事宜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这一意见的第115条中,规定只有拥有了抵押权人的同意,移转抵押物才能存在效力。不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任何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这一规定的立法取向,主要在于保障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从而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减少抵押权人的利益损失,维护抵押权人的公平。但是这一条例在实施中,削弱了抵押权利人现实履行这种权利的程度,对抵押人和抵押物的接受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尤其是抵押物受让人的权益受影响较大,同时对抵押物的有效利用率也造成了降低,不利于物的流转。(二)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法是与抵押行为直接相关的法律。在我国《担保法》中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物允许转让,但是对转让活动进行了相关的限制。首先,转让活动要通知权利人,并告知其精确性的转让情况;其次,要在转让中通知或者明示受让人,转让物存有抵押情况。在权利的保障过程中,要求通知抵押权人并不等于必须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仅仅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可,这一规定保障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抵押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削弱。将转让物存在抵押情况告知受让人,则是依法保障物品受让者的权益。在《担保法》中,还对转让的抵押物现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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