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在转型期中国公民集体行动中的作为-基于审议民主1的视角

大众传媒在转型期中国公民集体行动中的作为基于“审议民主”[1]的视角[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业已进入一个利益博弈时代,处理当下频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应当去政治化、非事件化,将之视作转型时期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能否妥善化解公民集体行动取决于国家对其的制度化能力。因而可尝试将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审议民主”引入治理实践。顺此脉络,基于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本文认为:大众传媒应充分担负使“弱公共领域”活跃的功能,并致力于实现“弱公共领域”与“强公共领域”之间的顺畅沟通。大众传媒能否如此作为?除了自身不断加强新闻专业主义建设之外,主要有赖于政府更进一步深入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Abstract:Afterthirtyyearsofreformsandopening-up,Chinahasenteredaperiodofgameofinterests.Inordertoaddressthefrequent"massincidents",theseincidentshavetobedepoliticalizedandde-eventualizedandbeconsideredascitizens’collectiveactionsforinterestexpressioninthetransitionperiod.Thesuccessfulhandlingofthecivilcollectiveactionsdependsonthestatecapabilitytoinstitutionalizetheseactions.Therefore,itisavaluableattempttoadopt"deliberativedemocracy"intothepracticeofgovernance.BasedonJürgenHabermas’theoryof"two-trackdeliberativedemocracy",thispaperarguesthatthemassmediashouldfullyfunctiontoactivatethe"weakpublic"andshoulddedicatetothesmoothcommunicationsbetweenthe"weakpublic"andthe"strongpublic".Canthemassmediaundertakethesefunctions?Besidestheprofessionalizationofmassmedia,morestakesrelyonthegovernmenttofurtherandpositivelyreadjustthe"state-media"relations.Keywords:massincidents;collectiveaction;deliberativedemocracy;state-mediarelations.在提倡“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中,频发的“群体性事件”[2],不仅表明既有调控方式存在问题,更显示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日渐利益自主和多元分趋的事实。“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唯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3]认可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并为之构建合法化、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或是一种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现实路径。本文主要目的即是探讨大众传媒在其间如何作为。这是笔者对自己观察和思考的一次初步的尝试性整理,因此欢迎一切严肃的讨论与批评。一、“群体性事件”: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起初“群体性事件”是作为政治词汇进入学术研究视野;随后的研究实践中,学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现实观察或学理推衍赋予其不同涵义;且大多数在进行界定时,都强调其“违法性”及“危害性”等特征。[4]对此,曾有论者指出:在中国情景中,一味进行此类强调,甚至认为它同一般“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有本质区别,在经验上或学理上皆经不起推敲;因而需要一个更具学理化、一般性的概念。[5]本文认同这一观点。“群体性事件”这一称谓的政策导向性和治安对策性意味确是过于浓厚,为之“正名”是转换固有思维模式的基础。事实上据笔者的不完全观察,2008年已有专业背景不同的学者及媒体提出以新思维解决“群体性事件”。学者许章润指出:刻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多为民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以转型期社会问题之错综复杂、大国治理之千头万绪而言,每年数万起公民集体行动是一种社会常态,无需当作危害“安定团结”或是有损“和谐社会”的“异端”来处理。并且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因此建议:不如一般性地将“群体性事件”合法化,定义为“公民集体行动”,同时以法律程序严加调控,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从而建构一个和平、理性与有序的多元社会利益的抗争、表达和博弈环境。[6]学者孙立平指出:当下中国无论是对“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抑或对其的处理,基本皆处于法治的轨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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