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江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高法〔2008〕101号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刑事证明活动,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分别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刑事证明活动,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证据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八)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二)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四)罪过与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其他情节;(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以与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与免除处罚的情节;(八)与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分有关的事实;(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一)关于管辖的事实;(二)关于回避的事实;(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具体地点;(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五)其他应当证明的程序事实。第三条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与定理;(三)国法律与其有效解释;(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事实;(五)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但确有证据推翻的除外。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确实、充分包括:(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经查清;(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系依法收集,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四)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二、举证第五条检察机关在出庭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全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并根据法庭要求提供检察机关已经调取或者已经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有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有义务提出所发现的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提供证据,但经刑事审判已经查清的事实除外。第六条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建议进行证据交换;法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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