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

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摘要: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认定疑难问题凸显了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理论与新型网络财产犯罪之间的适用冲突。认为网络空间财产犯罪中存在网络平台“错误认识”的观点不符合诈骗罪本身的逻辑构造,提供代码验证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占有转移。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实质上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应当以“与原占有人人身相别离”的可转移性和“对于被害人具有财产法益”的财产性为标准划定占有转移成立的边界,且不得以数额不明确为由缩小其成立范围。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要采取“账户权限或记录的不可逆转变”的认定标准,区分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与占有的缓慢。关键词:网络空间;财产犯罪;占有转移;第三方支付;虚拟财产中图分类号:D924.3财物的事实支配之时,原占有人的占有便被打破。不可能出现行为人和被害人同时支配同一有体物的情况。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为了方便网络用户,大多数网络服务器都允许多个终端同时登陆,并且不会影响用户的操作。例如,微信、等社交软件可以同时登录PC客户端和手机移动客户端,一些手机游戏服务器也允许用户利用模拟服务器在PC端登录。其他如网络云盘、视频软件等手机应用都可以设置两个以上的登录设备。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并登录他人网络账户,便已经获得了支配他人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或者虚拟财产的能力,可以认为建立了对该局部财产性利益的占有[10]。但是,由于原占有人也可以通过密码在另一个客户端登录自己的账户,这就导致犯罪行为并没有彻底打破原占有人的占有。这样一来,如果认为获取账户登录权限就实现了占有转移结果,就会导致占有转移的结果模型与一般的刑法占有理论相左;如果认为获取账户登录权限无法实现占有转移的结果,那么,实践中通过转移账户登录权限进行的虚拟财产交易就无法被认定为占有转移,这一结论显然无法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许有人会提出,可以把占有转移的结果模型改成:登录并修改密码导致原占有人无法正常登录账户。但受网络账户密码找回功能的影响,这一模型难以被完全肯定。只要行为人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转移,就认定财产犯罪既遂。此后,即使原占有人通过民事自助行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找回了财物,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1H2]。在网络空间中,即便犯罪行为人通过修改密码破坏了原占有人的占有,但是原占有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密码找回技术快速找回账户,重新获得对财产性利益的支配。这样一来,能否认定行为人修改密码的行为就构成了对网络账户的占有转移?换言之,如果在密码找回之前,犯罪行为人只转移了账户中的局部财产性利益,账户中剩余的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占有转移的既遂数额?这些问题都存在争议,值得深入探究。二、网络空间财产犯罪占有转移主体的限缩网络空间中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事实参与主体具有复杂性,这也是诈骗罪与盗窃罪争议的根源。虽然有学者认为,不可一味拘泥于被害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关注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主体[13],但是,用“直接忽视”手段将这些事实参与主体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只是一种感性的政策呼吁,在此之外,还需要理性的补强论证。(一)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梳理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占有转移的涉事主体主要包括网络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一般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通过与国内外银行签订合约并具有一定实力与信誉保障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1415]。以支付宝平台为例,支付宝资金转移事实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支付宝用户必须绑定银行卡才可以将资金转移至支付账户或者将支付账户资金提现至银行卡,这一过程必然涉及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其次,支付宝一方属于网络资金转移过程中的中介机构,用户与支付宝之间属于支付服务合同关系。再次,非法转移支付宝账户资金不仅包括账户余额里的资金,也有可能是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这里涉及用户作为基金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的信托合同关系。最后,在通过支付宝进行提现或者转账到他人银行卡时,支付宝需要依据委托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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