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伦理案例分析—孙志刚事件

公共伦理案例—“孙志刚事件”主题:以人权为基础,公共利益为导向是行政立法和执行的平衡点(一)事实陈述2003年3月17日晚,27岁的武汉青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进行诊治。20日凌晨,孙志刚遭到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经法院审理,涉嫌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12名被告及在孙志刚被收容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20多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6月2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二)案例讨论(1)案例分析还是以孙志刚之死作为分析行政立法的行政责任伦理的案例。孙志刚之死源于他被警察收容,警察收容的依据是孙志刚没有带暂住证,这就涉及《广东省收容送管理规定》这部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因此要理清这个问题需要就这部法规至少探讨四个问题:1.立法的目的何在。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收容遭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这可以被视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仔细分析起来,它包含下述几个子目的:1.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人员。这是一种属于国家福利性质的立法目的,说明立法者注意到社会最底层人民的基本需求,因此值得肯定。从伦理角度评价符合道德准则。2.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目的是从管理者和执法者的有效工作入手,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维护秩序在伦理上判断也不难,符合道德标准。3.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这一目的存在一定问题它既不能被认为完全的合理也不能被认为完全不道德,收容遣送制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行政立法法》第八条的原则衡量,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保留条款,而《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属于《行政立法法》上的法律范畴,因此所谓“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等等实在有违宪法和就《行政立法法》。但是,与此前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出于进一步规范的目的,它又不应该被完全否定,因此,其目的确实不应该被一棍子打死。收容遣送制度作为一种应当被废除的制度,试图规范它,我们在伦理价值上不妨将其视为总体之恶和局部之善并存。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结论,该法的目的善恶掺杂,很难以善或恶一言蔽之。在该事件发生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2.行政立法的伦理考量。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从伦理上衡量,总体而言,为达到部分正当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而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釆取的手段也是不正当的如此评价的原因在于,虽然该法在授予执法者属于法律保留的非法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具体规范,但是这种所谓的被收容者权利是在一个被非法剥夺基本权利前提下的权利,因此其行政立法保护的只是恶中之善,不具有本质性的善的价值。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限度。警察限制孙志刚的人身自由的理由就是孙志刚没有办理暂住证,如果关于孙志刚之死的报道属实,那么警察还曾经让认领孙志刚的成先生亲自阅读这些法规,以表明他们收容的正当性。既然警察有这样的底气,就说明他们收容孙志刚是理直气壮的,这是否意味着这些法规给警察上下其手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不再拿出其他法规条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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