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右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一•、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9…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二)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三)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差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收汇单位,经外汇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标准。四、取消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结汇待结汇账户和支付结汇管理。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外的收汇单位,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收汇与结汇;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经常项目全部收入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经严格审核后办理结汇。五、凡“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口外汇账户后结汇,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关于结汇款项性质的书面说明,并按照如下规定办理:(-)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属丁•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企业留存联)正本、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含出口预收货款)的,凭与该笔收汇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正本、出口合同办理结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属于佣金(代理费)、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的,凭相应合同(协议)、发票办理结汇。属于贸易外汇以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凭相应合同(协议)、发票办理结汇。银行为“关注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其提供的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并按规定留存书面说明原件及相关单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六、凡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收汇单位,无法提供第五条所述材料证明收汇款项性质的,未经外汇局核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手续。七、经外汇局批准集团公司实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集中管理的,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成员公司不得参加所属集团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集中管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所属集团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集中管理资格。八、贸易收汇入账或结汇后因故申请退回境外的,外汇局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泄严格审核。对属于境外将外汇资金错汇入境内且未核销的,除提供《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材料外,收汇单位述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解付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九、外汇局对“关注企业”名单每年核定一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其他外汇局。外汇局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名单的方式,将本地区及异地外汇局抄送的“关注企业”名单提供给辖内银行,并将“关注企业”名单的确定情况告知相关收汇单位。十、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结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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