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资料-字体、格式样本

立案呈批表编号:案由非法占地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个人姓名崔玉华性别男年龄43单位职务地址大店镇宣文岭村电话13375681590案件信访举报受理日期2012年5月18日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店镇宣文岭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占地面积145.27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正在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承办人建议建议立案签名:2012年5月18日承办单位意见建议立案签名:2012年5月18日审查意见同意立案签名: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同意立案签名:年月日备注调查报告案由:非法占地调查机关: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8月9日当事人情况:崔玉华,男,43岁,高中文化,大店镇宣文岭村村民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调查人:徐世强周子和2012年5月12日案件会审记录案由:非法占地当事人情况:崔玉华,男,43岁,高中文化,大店镇宣文岭村村民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现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照片等在案佐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执法大队法规监察科二○一二年月日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由非法占地立案时间2012年8月7日立案编号调查时间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10日当事人庄会树,男,50岁,高中文化,临沂顺兴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庄会树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店镇小公书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占地面积146.6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已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承办人建议建议处罚签名:2012年月日承办单位意见建议处罚签名:2012年月日审查意见同意处罚签名: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同意处罚签名:年月日备注莒南国土资听告字号丁昌文: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莒南国土资罚决字〔20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非法占地被处罚人:崔玉华,男,43岁,大店镇宣文岭村村民地址:洙边镇后净埠村经查,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2月占用洙边镇后净埠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规划土地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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