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4号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6号)要求,我市对省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承接。我市有对口衔接任务的事项共45项。现将衔接目录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7日邯郸市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4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1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市民政局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4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市、县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5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市、县级税务机关6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市、县级税务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7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县级税务机关8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文广新局9被关闭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文广新局10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3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14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林业局1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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