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摘要:法院审理信用卡冒用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持卡人与发卡行约定的冒用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损害赔偿的分担,均有不同认定。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三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规则认定冒用损失的承担,同时考虑各主体对冒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做出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虑。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应认定责任转嫁的格式条款无效。特约商户履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对未尽刷卡审核义务造成的冒用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关键词:信用卡;冒用;清偿;给付效力;债法:杨立新,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王玲芳,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D923.3文献标识码:A:1000-7504(2015)01-0080-09近年来,随着信用卡1业务的广泛推广,信用卡逐渐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信用卡冒用引发的持卡人与发卡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发生,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的难度,有新的问题需要探讨,而各地法院处理方法又各不相同,亟须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本文通过适用债法的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规则,对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及承担进行研究,进而在学理上对此问题予以深度探讨。一、司法实践对信用卡冒用责任案件的审理状况信用卡被冒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信用卡丢失被冒用;二是骗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冒用;三是伪造信用卡冒用;四是邮寄途中被拦截而被冒用。由于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对信用卡冒用后的责任分担做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发卡行对冒用损害责任的规定也不一致,虽有部分银行约定“视情况分担损失”,但大部分银行均要求持卡人自行承担冒用的损失。除对冒用者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外,冒用损害如何在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之间分担,特别值得研究。诉讼中,持卡人以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信用卡冒用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根据诉讼主体和案由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持卡人诉特约商户,以信用卡合同纠纷为案由。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为例,商品买卖的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笔迹与卡片背后李某签名不一致,法院以商户未能尽到对签名的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为由,判决商户承担李某的损失。二是持卡人诉特约商户,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认定,林某信用卡被盗,冒用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三次刷卡消费单据中的持卡人签名,后经过比对,与林某此前使用该卡其他刷卡消费单据中的持卡人签名存在较大差异,遂认为特约商户作为接受刷卡消费的企业对此负有审核义务,未能完全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林某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对其持有的上述信用卡未尽妥善的保管义务,对此亦有过错。三是持卡人诉发卡行,以信用卡合同纠纷为案由。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04254号民事判决,原告赵某信用卡被盗,冒用人持卡消费交易多次,赵某以发卡行没有对该交易行为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损失发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赵某与信用卡发卡行之间存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因损失发生在信用卡被盗后的交易活动中,发卡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机构,没有也不可能直接参与使用信用卡的交易过程,对使用信用卡的具体交易行为不负监管审核义务,故判决持卡人败诉。在持卡人诉发卡行的纠纷案件中,常常涉及持卡人与发卡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关于冒用风险负担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尽管持卡人对信用卡冒用风险格式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以格式条款为由认定其无效,但法院并未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价,仍按双方约定确立各自责任。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1331号案为例,张某的信用卡被盗,并被冒用人破译密码,盗刷产生损失,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前的冒用损失。法院认为,信用卡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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