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国际法院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张忠利1,刘喜杰2(1.天津大学哲学系,天津300072;2.黑龙江省汤原县委,黑龙江汤原151100)[摘要]国际法院自20世纪初建立以来,成为重要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构。它所实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政治、仲裁等方面具有许多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国际法院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和拥护,尽管国际法院在法官构成,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经过各国的共同努力,这个组织一定会更加完善,会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国际法院;国际社会;关系;地位;作用[文章编号]1008-178X(2002)03-0024-04[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识码]A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历史与现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肇始于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在这两次和会上签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条约》,ofArbitration提出并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原则。常设仲裁院(PCA,PermanentCourt——唯一的国际公法仲裁机构,就是根据1899年的海牙公约于1900年设立的;但的出现没能满足国际社会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要求,于是各国在1907年第二次和会上力图建立一个更强有力的机构,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来防止战争,然而由于不能就法官的数目达成一致意见而放弃了。直到1922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战争废墟上成立的国际联盟,根据《盟约》设立PICJ(PICJ,Permanent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司法审判机构终于诞生了。PCA从成立到1993年的90多年的时间里,共受理了27个案件,其中一件撤诉,两件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24件已作出判决。在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有14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作出的,从1920年至今的70多年仅就10个案件作出了判决。1PCA设立之初收案颇多,看起来极具前途,后来逐渐受到冷落以至于现在弃之不用,其设立者并未看到他们所期望的效果,这与PICJ和国际法院(ICJ,nationalCourtofJustice)吸引案件的相对成功有很大关系。“PICJ从1922年至1942年仅20年中,就受理案件65个,其中作出判决的32个,另外还提出了28项咨询意见。”2然而这一崭新的司法解决方式亦未阻止二战的爆发,随着国际联盟的崩溃,PICJ名存实亡,于1945年正式解散。尽管如此,PICJ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未使人们对国际司法失去信心,随着联合国的建立,ICJ应运而生,无论是从规约上还是从所担负的职责和法官的设置上看,它都是PICJ的历史延续,只是名称和某些组织细节略有不同。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司法解决独树一帜,成为一种重要的争端解决方法跻身于各种传统解决方式——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仲裁——之列。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既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家的权利,一国不仅有权要求与其存有分歧的国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而且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认为合适的具体方法。毫无疑问,每[收稿日期]2002-04-15[作者简介]张忠利(1966-),男,辽宁法库人,天津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从事中西哲学研究。·24·种解决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点和劣势,各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能恰当地保护本国利益的方法。目前或者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于各国来说,传统的政治或外交解决方法仍占主流,但笔者认为,以法律方法解决将是最终趋势。下面,让我们通过ICJ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探讨它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地位和作用。二、ICJ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地位评价其中诉讼案63件,咨询案23件”。3各ICJ从1946年成立至1994年近50年间,“共收案84件,国普遍认为自1946年至1970年期间,ICJ面临着“信任危机”,其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冷漠态度。7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因联合国的号召和当时国际环境的影响,ICJ进入一个真正的“全面复兴时期”,“每连续五年都有10件以上的案子在‘排队’等待处理,至1995年3月为止有11件。”4同时,ICJ所处理的事项已扩展到某些极为复杂棘手的带有政治性的法律问题而非单纯的经济问题,事实上大多数经济案件都是由而且理应由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因为仲裁这种方式更适合于处理经济问题而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偏爱。除此之外,案件所涉及的当事国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国外有关专家认为已出现“法院工作的世界特征”。最令人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