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法律问题初探

刷单行为法律问题初探摘要:“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目前,我国正处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热潮之中。创客已然是一个新名词。基于创客行为产生了很多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商业模式(比如,网约车的兴起;云上贵州模式;货车帮物流调控系统等大数据应用产业)。然而,互联网融合既给传统产业带来新的增长点与模式,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附带的法律问题。刷单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信用在商事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信用评价和惩戒体系。而刷单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存在恶劣影响,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如果不加合理规制,将会严重阻碍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完善对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关键词:刷单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虚假宣传行为:DF414:A:1673-2596(2016)11-0105-042016年4月29日,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显示,公司2013年至2015年之间为了营销业务刷出26万笔订单,刷单产生的虚假销售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领域刷单行为的广泛存在,所以对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完善尤为重要。一、刷单行为概述著名的电子商务平台创始人马云先生回忆创业初期的惨淡经营时承认有刷单行为。当时的淘宝和现在的天猫知名度不在一个层次上,所以原始的创始人只有通过自己内部分配任务,员工用自家自用物品充当商品,即使是这样每人10件商品都很难凑齐。同样,淘宝上更缺商品的购买者。所以,创始人只能通过相互之间购买行为进行宣传。这可能是电子商务平台中刷单行为的渊源。“2014葛峰刷单事件”更是将刷单行为推到风口浪尖上。该名专业刷手号称仅在“淘宝双十一节”就获利一台法拉利[1]。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兴起,各平台或者卖家之间为了竞争,刷单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一)刷单行为的定义刷单行为,即网络虚构交易行为,是指刷单行为参与人通过伪造资金流和伪造物流等方式虚构交易流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际电子商务过程中,刷单行为产生的动机各异:有的是为了调高“雇佣商家”的交易量包装电子门面;有的是为诋毁“雇佣商家”的竞争对手;还有的是“刷单者”自身套取利益补贴等。刷单行为中常规涉及至少3方主体:一是在刷单行为中获益或者受损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卖家;二是专门从事刷单行为的“虚拟买家”(受雇于卖家或者某一个炒信平台的“个人刷手”,包括兼职和全职两种形式);最后,参与主体还包括为了盈利,通过专业网站、通信组群(比如微信群、QQ群)等联系方式组织人员虚拟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此种“刷单平台”和“炒信公司”是整个刷单行为的重要推手。当然,刷单行为和“炒信行为”并不能等同,“炒信”只是众多刷单行为的目的或者动机之一。(二)刷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刷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以下列举一些最近几年典型刷单事件以供分析。2016年央视315晚会上,京东商城、淘宝、大众点评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刷单的黑幕被曝光;315卧底记者在淘宝平台开设面膜店铺,即使店内没有任何真实物品,也可以在两三天内获得蓝钻的信用等级,拥有好评数200多;美团酒店被曝光使用刷单行为冲击排名;二手车交易电商频频出现刷单行为;滴滴Uber存在刷单漏洞等等。2015年8月,二手车交易平台人人车被曝存在“员工刷单”“虚假交易”等传闻。该曝光者声称二手车平台早起刷单现象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线下车商卖交易信息给销售经理,就公司数百元补贴款线下车商和销售经理按照一定比例分成;二是伪造买车和买车信息,提交评估主管,待人人车后台系统录入车辆信息之后,分配给对应的销售顾问,销售得以在平台上完成成交。此种情况车主获得2万公里1年延保[2]。销售顾问的提成占工资的比例较大,基本工资比例低。所以,虚假刷单能获得高额的收入。不过,事后人人车公开发布信息称公司的交易数据准确、真实,将追究抹黑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刷单行为表现丰富,形式各异。学界对于刷单行为的研究并不成熟,本文的分类模式采取的标准是以动机为主,兼顾主体类型。通过分析刷单行为数据,笔者将刷单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1.职业差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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