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认证南宁律师傅勇分享案例生与死的辩护

律伴网认证南宁律师傅勇分享案例:生与死的辩护【2974.5克贩毒案】案由:罗某生等贩卖毒品罪本案辩护律师: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接受委托时间:2014年8月5日结案时间:2015年4月22日办案结果:罗某生被判处无期徒刑,成功免死(一)、案情简介: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勇和张某军商谋通过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获取好处费,决定由陈某勇通过刘某(另案处理)找买家,由张某军通过被告人罗某生拿到毒品。2014年6月27日,罗某生携带海洛因来到南宁并入住南宁市人民友爱路口澳门街澳都短租公寓2215房。6月29日15时许,罗某生与陈某勇在澳门街“捷佳咖啡”店内准备与刘某联系的买家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罗某生随身携带的一个白色塑料袋内查获六个印有“大红袍”字样的红色茶叶袋,每个红色茶叶袋内都分别装有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是:495.6克、492.8克、489.5克、498.3克、496.6克、501.7克,共重2974.5克。同时,张某军在澳都短租公寓2406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经南宁市公安局南公刑鉴化字【2014】116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对从被告人罗某生随身缴获的原编号为1一6号的白色块状品提取的样品作检材进行海洛因定量分析,经检验结果为:从所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5%、69%、69%、68%、67%、69%。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罗某生。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罗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并于2014年12月6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本律师对案情分析本律师接受罗某生妻子的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罗某生,认真听取了罗某生对整个犯罪过程的陈述,并经过认真研读所有的案件卷宗,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经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本律师对本案进行利弊分析:1、不利之处(1)罗某生曾因抢劫罪于1986年3月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缓,于2011年11月21日释放。从释放到重新开始犯罪时间还不到三年,属于刑法的累犯,按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律伴网】(2)被告人罗某生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罗某生本人亲自持有毒品,是共同贩毒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要辩护其为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希望很小,因此争取从轻量刑难度极大。2、有利之处(1)根据“侦破抓获经过”,2014年6月29日下午15时现场查获2974.5克海洛因犯罪行为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交易”,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一点是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律伴】(2)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罗某生三人原来只是为一袋毒品(496.5克海洛因)想通过刘某寻找买家,没有想到的是刘某是公安机关的线人,他联系毒品交易的大老板豪哥真正的身份是缉毒大队的刑侦人员,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通过刘某介绍与豪哥搭上线后,两被告人向豪哥表明现在有货(海洛因)一袋,约500克,以每克270元的价格成交,豪哥却说需要3公斤海洛因,纯度要达到60%以上,如果能按豪哥的要求提供毒品,可以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交易,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听完后,感觉到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要求罗某生想办法再找5包毒品海洛因。因此,在本案中存在着特情人员有意的犯罪引诱,本来被告人只有实施数量496.5克的毒品犯罪故意,而受特情人员引诱实施了贩卖2974.5克海洛因的行为。这个事实的存在,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三)本律师的辩护要点:(1)被告人罗某生不是贩毒共同犯罪的起意者(犯罪发起人),是受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的教唆、引诱才参与犯罪的,被告人罗某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2)本案中三被告人原来只有实施贩卖496.5克海洛因的犯罪故意,是在特情人员豪哥的犯罪引诱、利益引诱下,才实施了贩卖2974.5克毒品海洛因的犯罪故意。【傅勇律师】(3)本案的毒品交易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买家,所谓的买家大老板豪哥是缉毒大队的刑侦人员,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大地减轻,这是可以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四)法院的认定与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张某军、罗某生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达2974.5克,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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