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沪教委监〔2007〕12号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对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规范、协调、持续发展;深入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践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上海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二、工作目标---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三、主要任务1.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公办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城郊对口支援,促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各区县要通过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积极改善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矛盾。不得以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为名行乱收费之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解决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教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进行专项检查。2.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任何名义违规招生、收费。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文)。3.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二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违规乱收费的行为。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等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各种费用。今年,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共同制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将稳定在2006年秋季水平,不得提高。今年本市普通高校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实行收费。4.继续做好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禁止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5.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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