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X诉雷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雷X诉雷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9108-1-1.html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XX,1978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X,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XX,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XX,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雷XX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那坡县人民法院(2012)那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穗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农雪娜、凌文楼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谭淇元担任记录。于2013年3月13日通知上诉人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雷XX、雷X,被上诉人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举证、质证、调查辩论及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雷XX与被告雷XX是同一个屯的村民,双方是邻居,原告家在前排,被告家在后排,中间有一条巷道。该巷道历来是后排居民的公共通道。2002年原告建楼房前通道是从其门前的巷道通过,2002年原告建造楼房,一楼的前部分作客厅,后部分作牛栏和猪宿,开后门通往被告家前的巷道,牛马从被告门前的巷道通行。对此双方一直没有产生纠纷。2012年3月当地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出资将该通道及下弄猛屯的其他通道建设成水泥道。2011年原告在房屋的后部扩建,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滴水界越过被告门前的巷道,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因此用砖头砌墙堵住原告通往后排巷道的路口,不让原告通过,原告因此报复被告用砖头堵住巷道,影响了被告搬运建房材料。后经龙合村调解委员会和龙合乡司法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门前的巷道,是后排居民公用通道,并非被告家所专有,后排的居民出入均从该通道通行,下弄猛屯的其他居民也可通行,2012年3月进行新农村建设时当地政府把该通道及下猛屯内的其他公共通道铺设水泥路,原告自2002年建楼房后其牛马就从后门通过该巷道通行,被告对此也并无异议,这些事实充分证明该巷道属公共通道,是公共通道每人均可通行,而该通道紧挨原告的后门,原告从自家后门出入是其行使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妨害。现被告因双方有其他纠纷,而堵拦不让原告进出,已妨害了原告行使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予以排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通道属其宅基地的答辩,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精神补偿金,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不符合反诉条件,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雷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原告雷XX后门的砖墙(约一米长),如被告雷XX逾期不履行,原告雷XX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雷XX承担;二、驳回原告雷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雷XX的反诉请求。上诉人雷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请求。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房屋是在自家的自留菜地上起建的,起建的时房屋往后靠,留着前面作路。是先有菜地再有路,不是先有路后有菜地。上诉人砌砖恢复坎界,符合体现新农村建设。如今新农村建设把上诉人门前的巷道的部分土地硬化,余下的土地靠近被上诉人,上诉人在自家的自留地上恢复历史坎界是合法的。双方纠纷的存在是必然的。被上诉人违规扩建超出原宅基地范围征后扩约3米,越过了上诉人的自留地,上诉人在自家的自留菜地上砌起围墙,一审认定是违法的。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诉讼程序。被上诉人雷XX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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