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旅游业立法发展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

完善中国旅游业立法发展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摘要]旅游服务贸易是现代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经成为东盟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在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中更是占据接近“半壁江山”的地位。文章围绕中国一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分析中国一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密切联系。阐述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在旅游服务贸易上取得的成果,揭示我国在旅游业立法上的不足,并以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为背景为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WTO;GATS;CAFFA[]邓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讲师,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广西南宁530023[]D905.2[文献标识码]A[]1004-4434(2008)06-0094-05旅游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在全球服务贸易中占有“三份天下有其一”的地位。早在20世纪70年代,东盟国家就已经开始旅游服务贸易合作。东盟国家地理位置优越,热带自然风光旖旎,文化风俗独特,是世界著名旅游胜地。东盟各国都非常重视发展旅游服务贸易。自从1990年以来,中国与东盟旅游服务贸易出口额占该区域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8%左右,旅游服务贸易进口额比重也保持在20%左右。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经过短短1年时间,《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作为中国加入WTO前后对外经贸战略重大调整产物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也开始正式启动。从CAFTA建设历经近6年看,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仍主要体现在旅游业上。在CAFTA的建设中,旅游不仅是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也是CAFTA建设和发展的先导产业。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将首先在旅游业及其相关行业展开。因此,结合WTO相关规则与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现状,深入研究加强和完善中国与CAFTA接轨的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对于加快发展中国一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法是发展中国一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基础(一)WTO法律规则是CAFTA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目前有150多个,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东盟的大部分成员都是WTO的成员国。WTO“一揽子协议”范畴内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虽然全球旅游业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取得巨大成就,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旅游组织相继成立,其中也签订了不少全球性的旅游规范,但是由于国际上没有共同的旅游立法机构,所以订立的旅游法律规范多不具有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规范的硬定性特征,而是以公约、条约、协定等形式出现,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缔约国和承认其法律规范的参与国。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不少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协议,希望在GATS之外另外寻找加强各国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贸易限制以及扩大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路径。如1995年12月的《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和2007年1月14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其中涉及的服务部门就包括旅游业,但它们的主要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容仍以GATS为基础。在中国所作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针对旅游服务贸易除了水平承诺的内容外,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没有作出其他具体承诺。因此,WTO法律规则自然也就成为CAPTA法律的组成部分。我们在探讨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时必须以WTO和GATS为背景和前提。(二)CAFTA作为自由贸易区之一是当前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一体化的最主要形式,与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众所周知,最惠国待遇是WTO法律制度之一的非歧视原则的重要体现,它与国民待遇一起,构成WTO法律制度的基石。而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由贸易区是对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WTO通过GATS的第五条认可了这种例外,并且对自由贸易区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约束。《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也重申了这一点。这也意味着,在CAFTA的建立过程中,必然要遵守WTO的一般义务和原则,但在市场开放度上又会比WTO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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