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问题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问题的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问题的研究:谭萌魏京京摘要《公司法》第71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规定的不够详尽,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等有缺失。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当立足于转让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受让第三人的利益衡量,明确优先购买权并不优先于股东股权的转让利益受到保护。本文将结合实证研究的方式,明确《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提出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若干问题的解决方案。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股东:谭萌、魏京京,吉林大学法学院。: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5.335一、案例分析汇总为研究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问题,共收集2005年至2016年间的396个相关案例。在396个案例中,涉及优先购买权救济之案件共70件。侵权的形式主要有:第一,未切实履行通知义务(54件),转让股东在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事宜,以便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通知的内容不全面,以至于同等条件未成就,无法决定是否行权;第二,转让股东限制答复期限(3件),转让股东在通知其他股东行权时要求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短于30日)内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第三,其他股东意思表示瑕疵(19件),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做出的答复系非下次的意思表示,是代签、受欺诈或者胁迫做出的;第四,违反同等条件的内容(26件),对外转让协议系恶意串通,主张转让股东告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高于实际的对外转让的条件;第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9件)。而对违反优先购买权进行救济,法院往往把救济优先购买权,判定转让无效和转让协议无效相等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转让协议不成立(2件);2.转让协议效力待定(2件);3.转让协议可撤销(12件);4.转让协议无效(54件)。对转让协议无效判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被确认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二、问题的总结与分析在对优先购买权的侵权与救济上,现存的问题是对于《公司法》第71条的射程范围不清晰。学术界对此有五种观点:第一种“附法定条件说”,在满足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后,转让人可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必须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法定停止条件,在满足该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开始生效。第二种“无效说”,《公司法》第72条有关满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理当无效。第三种“效力待定说”,侵害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与共有财产中个别所有人在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类比,此刻合同效力当属于待定。第四种“可撤销说”,此种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出让股东行使处分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老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老股东是否具有财力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确定,界定为可撤销合同比较适合。第五种“有效说”,《公司法》第72条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属效力性规范,即使违反也并不无效,并且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并不意味着股权变动的实现,没有满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有效为妥当,可以让受让人根据请求选择救济途径即使股权转让生效,转让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细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和学界的争论,实践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特殊)”这一项(29件)是采用的“无效说”,认为《公司法》第71条有关满足其他股东优先购?I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相应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撤销说12件;效力待定说1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普通)”几项一共25件,则是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判定合同无效,采取的是有效说。且由于以上数据是站在其他股东的角度,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给予救济,判定合同的效力,站在转让股东的角度的救济,及时侵犯了优先购买权,合同仍属有效的有7件,即持“有效说”观点的共有32件。如下: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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