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意见探析

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意见探析企业在实际的经济往来中,经常会有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生,而对于这类现象不应笼统否定。在整个大的经济环境背景下纳税人因地、因时.因各种客观情况的不同,必然存在善意或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况,对这两种情况的认定及处理始终是困扰执法人员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税发[19971134号、国税发[20001182号两个文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定性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不仅补缴所偷、所骗的税款,并处所偷、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项硬性规定立意明确,就是要严厉打击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国税发[20001187号规定:认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要四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能认定纳税人为善意取得(即恶意取得)。对于善意取得的处罚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也就是说对于善意取得纳税人依然要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罚款的问题,目前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偷税骗税处罚,并不等同于对纳税人可以不用处罚。无论纳税人是否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本身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不作偷税骗税处理,因此,只要被税务稽查部门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罚款。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本身主观无故意,客观业务真实,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所以罚款亦未显衡平执法理念。一、关于纳税人是否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134号、国税发[20001182号、187号)几个文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判定纳税人是否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中笔者认为还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1、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行为判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首先要核实清楚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往来,在对纳税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运费发票、相关证人以及实地调查后,证实纳税人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并没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货物交易,则可认定纳税人不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证实纳税人有真实货物交易,则需要继续进行调查。2、从纳税人购货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判定。供货企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不一致,可认定纳税人属于非善意取得发票;取得供货企业开出的非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之间的关系进行判定。纳税人和开票方有货物交易,且取得开票方的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货物和发票不是由开票方一并提供。首先先有发票后有货物。若纳税人自己购货,并向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时,这种情况,说明了纳税人主观上具有偷税意识及作出具体行为。其次先有货物后有发票,若纳税人先从别处取得增值税转用发票,而后另购货。上述情况均可认定纳税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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