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及其对人大监督理论构建的价值

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及其对人大监督理论构建的价值[摘要]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相依存的范畴,在哲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领域有视角各异的主体、客体范畴,唯有人大监督论域只有主体范畴而缺失客体范畴,这显然是违背一般的理论逻辑的,为此必须建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人大监督客体并不等同于监督对象,而是人大监督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目标即公共权力。将人大监督的客体确定为公共权力的依据在于人大监督的基本精神和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公共权力合法有效地行使,保障人民的权益,人大监督实质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确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对构建人大监督理论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关键词]客体范畴理论;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公共权力;理论价值[]韩裕庆,南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南通,226019[]D630.9[文献标识码]A[]1004―4434(2006)10―0051―06近年来,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人大监督制度和实践模式的创新愈益受到学界关注,但在整体上轻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在简单地交代一些基本理论后便进入监督制度和监督实践模式的设计。由于基础理论研究的粗浅,不仅导致基本理论观点上的纷争,还使监督制度和监督实践模式的设计很容易陷入理想主义的空想。出现如此之状况,最主要的根由盖在于人大监督客体范畴的缺失。建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是人大监督研究的基础工程。一、客体范畴理论对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建立的启示在人大监督论域,学界对其基础理论的探讨更多地关注于主体、对象、内容和原则等方面的研究,唯独缺失了客体范畴。实际上,在许多学科领域有视角各异的客体范畴理论。客体(object)一词滥觞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后世哲学都很重视这一范畴的研究并在本体论特别是认识论论域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客体范畴作出了科学的阐释:“客体与主体是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一对哲学范畴”,“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是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哲学对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教育学、法学等学科相继移植哲学主体、客体范畴,并结合学科特点提出了各自主流性的理解:客体即对象,我们姑且称之为“对象说”。如在教育学科中,教育的客体是教育对象(受教育者即人),教学的客体是教学对象(即学生);在法学及其分支学科(除犯罪学而外)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监督论域,党内监督的客体就是监督的对象(被监督者),宪法监督的客体就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客体“对象说”显然是受到了哲学将客体范畴诠释为“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的影响。其实,“客体”一词源自拉丁语Objectum,英语的对应词是object,德语为objeckt,法语为ob-jet。在英语和德语中,“客体”是个多义词,皆有对象、目的、目标之义,这很可能就是我国哲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将客体等同于对象的缘由。“对象”一说长期的流行使我们以为其就是“真理”,以致懒得去探究其本来面目,而想当然地认为客体与对象是一个意思,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哲学是高度抽象、概括的,根本就不可能将所有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都罗列出来。“客体是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显然,我们不能将客体就等同于对象,只能抽象化为“被具体指向的东西”即“目标”。而在教育学、监督学中,如果将客体视为对象,除了存在对象“罗列不能”问题而外,还有将教育、监督功能夸大化的嫌疑,因为教育只能解决其对象的知识、精神等问题,而无法解决对象的所有问题如生理问题。同样,监督也不可能监督其对象(一个组织或个人)的一切,否则就可能越权。近年来,不少研究者对“对象说”提出了质疑,认为不能将客体视同为对象,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如,在党内监督论域,有学者提出党内监督的客体是被监督者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工作),我们不妨称之为“行为说”。该观点已意识到客体与对象的区别,但又明显地忽视了一个常识――行为仅仅是客体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客体本身,如法律关系客体就包括行为、物、精神财富等要素。难能可贵的是,有学者认为监督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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