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几个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几个问题一、文件出台的背景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规程,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沟通诉讼信息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送达也是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人口流动频繁而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社会诚信缺失引发的送达难问题凸显,规避、抗拒送达以及通过制造送达困难拖延诉讼的情形日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和民事审判的效率,也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救济造成障碍。可以说,民事审判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事人实现权利、制约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的瓶颈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作为“四五改革纲要”的改革课题,积极研究破解送达难的有效方法。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以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促进诉讼诚信、防止当事人恶意规避送达为目标,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框架下探索改进送达工作的方法。《意见》以落实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为核心,主要涉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事项、基本要求、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躲避、规避送达等情形下的处理等问题;对于电子送达,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方式、方法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二、主要内容(一)送达地址确认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2004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所确立的制度。《规定》第三条明确,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规定》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在审判实践适用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意见》在《规定》的基础上,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效力、适用范围以及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等情形的处理等作出了进一步操作性规定。1.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时间节点根据《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在登记立案阶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决定不予立案。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尽管只针对原告,但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意识到可能败诉时,躲避、规避裁判文书送达,迫使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公告送达,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直接接触当事人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以保障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对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公布实施的《送达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各地法院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送达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和补充。《意见》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作出更为明确细致、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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